李某受賄罪律師無罪辯護成功(本案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辦理案例)

案情簡介

重慶李某,1965年生,漢族,大學文化,原系重慶市XX儀器廠高階工程師,住重慶市南岸區,因涉嫌受賄罪、虛開增值稅發票罪於2005年被重慶市某區人民檢察院起訴至重慶市某區區人民法院。

本案被告人涉嫌受賄金額128935元,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稅額204458.01元。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三百八十五、三百八十六、二百零五條之規定(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個人貪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指派刑辯律師承辦,辯護律師在充分調查案卷材料,無數次的會見了被告人之後,結合案件事實,提出被告人不具備國家工作人員的主體身份,沒有實際受賄所得,辯護律師大量的調查表明,檢察院指控的受賄金額客觀上是不存在的,所謂的12萬元的受賄金額是全部且更多的金額全部用於公司的經營活動,沒有實際的非法佔有,也沒有非法佔有的故意,故依法不成立受賄罪;就虛開增值稅發票而言司法機關並沒有掌握,而是李某到案後主動如實供述,依法應當認定為有自首情節、有立功檢舉的相關行為,說明有一定的悔罪表現、認罪態度好、無犯罪前科等辯護意見,並請求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

法院經審理,完全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最終判決被告人受賄罪無罪,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在被告人涉案數額較大,且觸犯多個罪名,單獨罪名均可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辯護律師的出色辯護,不僅使得被告人受賄罪罪名不成立,同時為當事人成功取得緩刑的結果,使得當事人免於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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