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王某某職務侵佔窩案智豪律師力挽狂瀾被告人被處以緩刑

重慶

案情簡介

2011年年初,某區利稅大戶爆出職務侵佔窩案。工作人員與他人內外勾結,利用企業的管理漏洞,短短數月間,結夥作案上百次,造成企業損失數百萬元。
 
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王某某涉嫌參加其中42次,侵佔金額逾78萬元,並系該犯罪團伙中的主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同時鑑於本案犯罪金額屬數額巨大,故公訴機關建議對王某某等人在5年以上量刑處理。
 
王某某家屬此前並未聘請律師,家屬在第一次庭審結束後,才意識到該案件的嚴重性。其家屬慕名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智豪團隊詳細瞭解案情後,指派刑二部介入該職務侵佔案件。
 
由於本案已經開過第一次庭審,根據辯護律師的以往經驗,在無新的證據出現前,法院再次開庭很可能就會宣判。但會見當事人、瞭解具體案情、查閱案卷材料及確定第一次庭審的具體過程等等,均需要大量的時間,而案件的辦理法院也不在主城九區內,往來路途上也要花費時間,去除這些因素,留給代理律師的時間已經所剩無幾!
 
被告家屬上午與智豪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合同,律師當日下午即趕往法院並與案件的承辦人聯絡,查閱、影印了相關證據材料,並加班對案件材料梳理了多遍,就現有的書面材料整理出了需要了解的提綱。次日一早即趕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並瞭解到被告人實際並非是在該團伙中起組織、領導或是起主要作用的人員,並且指控參與的犯罪次數也與實際情況不符,但當事人由於無律師為其辯護,加上同案犯相互推諉,遂自暴自棄,在第一次庭審中對指控參與的犯罪全部承認!
 
案情複雜,犯罪次數多、參與人員眾多,且第一次庭審的全過程已記錄在案,怎麼辦?
 
律師提出請求緊急討論本案。會議上,智豪團隊確定:1、本案已經在案的證據哪些能夠確定王某某並非指控的主犯?2、案件發生是在各被告當班時結夥作案的,而當班就有記錄,既然王某某供述次數並沒有指控的這麼多,查詢到當班記錄就非常重要。3、針對庭審記錄,必須堅持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的原則。
 
辯護律師結合團隊綜合的意見,多次與法院承辦人溝通,法院為查明案件的事實也再次組織開庭。2011年夏,重慶天氣炎熱,而當事人家屬的心情同意急迫,人民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公開宣判,“······,王某某共參與······24次,價值368573.5元,系從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緩刑三年······”當家屬聽到緩刑的結果時激動得流下了眼淚。至此,經過律師和智豪團隊的努力,本案件終於取得了令當事人及其家屬滿意的結果。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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