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0餘萬元智豪辯護成功判緩刑

案情簡介

2011年8月,犯罪嫌疑人某某公司法人康某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案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2年2月初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康某某家屬得知智豪刑事律師事務所專辦刑事案件而慕名前來委託,要求委託智豪刑事團隊律師辦理其虛開增值稅發票罪一案。智豪律師刑事團隊對其陳述的案情,同意接受委託。團隊律師接受委託後,案件經過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聯絡檢察院查閱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審判階段根據案件情況,團隊律師提出辯護方案:1、指控適用法律不當,本案不應適用刑法205條2款的其它特別嚴重情節。本案系通常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虛開發票目的是抵扣稅款達到偷逃稅款,少交稅款,從而致使國家稅款獲得減少。刑法205條2款的其它特別嚴重情節“致使國家稅款被騙30萬以上”,其法律本意為因退稅被騙取致使國家稅款支付減少。因此,“抵扣稅款”與“稅款被騙”的法律概念的內涵與外延均不同,本案不應適用刑法205條2款的其它特別嚴重情節;2、被告人某某系自首。康某某是接偵查人員傳喚主動到指定場所,等待公安機關抓捕而不反抗拘捕,並向偵查人員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實,在此之前,結合稅務局的調查介入函,康某某透過配合稅務局調查已知道公安分局立案偵查,被告人康某某存在自首情節,請求認定其自首行為並對被告人給予從輕、減輕處罰;3、願意拍賣公司資產補交稅款。

上述辯護律師的意見全部被法院採納,減輕判決康某某有期3年緩刑。
 
智豪刑事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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