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回放:嫌疑人王某男漢族1957年5月17日生重慶市大渡口區人。因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罪於2011年5月11日被重慶市檢察院某分院批准逮捕。
嫌疑人的家屬慕名前來找到智豪律所團隊,要求我們代理該案件。
我接受委託後立即依法多次會見了王某,瞭解了基本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多次與承辦單位交換意見,起訴書指控王某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受賄9萬元,應當以濫用職權、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庭審階段,經智豪刑辨團隊集體討論,辯護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是因為受賄賂而濫用職權,是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系牽連犯,只能擇一重罪受賄罪處罰;2、被告有檢舉立功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3、被告認罪態度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且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綜上,懇請法庭只認定被告構成受賄罪,建議從輕處罰。重慶市某區法院全部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於2011年10月23日做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只構成受賄罪並從輕處罰。
嫌疑人的家屬慕名前來找到智豪律所團隊,要求我們代理該案件。
我接受委託後立即依法多次會見了王某,瞭解了基本案情。在審查起訴階段,多次與承辦單位交換意見,起訴書指控王某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受賄9萬元,應當以濫用職權、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在庭審階段,經智豪刑辨團隊集體討論,辯護人提出提出以下理由:1、被告是因為受賄賂而濫用職權,是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系牽連犯,只能擇一重罪受賄罪處罰;2、被告有檢舉立功情節,具有法定從輕情節;3、被告認罪態度好,積極退還全部贓款,且系初犯,平時表現良好,具有酌定從輕情節。綜上,懇請法庭只認定被告構成受賄罪,建議從輕處罰。重慶市某區法院全部採納了我的辯護意見,於2011年10月23日做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只構成受賄罪並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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