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被控合同詐騙罪二十餘萬元 智豪強力辯護後無罪釋放 ——法庭亮劍 又一起成功的無罪辯護

案情簡介

案情簡述:
    四川省A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10年8月,謝某用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名義以9.78元/立方米的價格成功競得B縣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發包的位於B縣城西工業園區二期土石方平常工程,後謝某又以8.2元/立方米的價格將該工程分包給被告人張某。工程於2010年9月開工,於2011年1月竣工。期間,工程於2010年10月因徵地賠償等方面的原因遭遇當地村民阻攔停工20余天。被告人張某在得知工程停工可以申請賠償後,便偽造虛假機械記錄資料和液壓磚機以及貨車月租合同,並將上述虛假材料交給謝某以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名義向B縣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申請機械停工賠償。後經雙方協商並經審計局審計後,B縣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按照停工20日損失金額90%的比例來支付工程停工賠償款給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共計933119元。被告人張某從中非法獲利二十餘萬元,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理論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檢察機關指控成立,那麼被告人從該案中非法獲利二十餘萬元,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且屬數額較大,量刑幅度在三到十年有期徒刑。
辯護工作:
張某本是一名老老實實勞務包工頭,有正當合法的收入來源,同時也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在其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其家人透過網上檢視相關法律規定得知張某有可能被判處重刑,一時驚慌失措。所幸,其家人也在網上獲悉智豪律師在刑事辯護領域內的良好聲譽,慕名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並委託智豪律師作為其辯護人,懇求智豪律師團隊助其減輕刑罰。
主辦律師在第一次接觸到這個案件之後,以其豐富的辦案經驗便敏銳地覺察到這很有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公安機關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的案例。公安部早在1989年就下達了《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不得非法越權干預經濟糾紛案件處理的通知》,然而,近些年來隨著國家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類經濟糾紛也呈現出大量化、新型化的特點,且合同詐騙罪因其罪名本身強烈的經濟屬性而與經濟糾紛極難區分與識別。同時,再加上某些政法機關理論知識不足,便很容易造成公安機關濫用刑事偵查權力干涉民間經濟糾紛。
面對這樣一起公安機關插手民間經濟糾紛的案件,智豪律師心中的正義感油然而生!同時,更因為如果張某被判處重刑,則很有可能造成一個原本幸福美滿的家庭的破碎,進而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主辦律師以“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為己任,秉承“智者無畏,毫釐必爭”的智豪律師辯護風格,在接受被告人家屬委託後,不遠千里,在第一時間會見了張某,向其瞭解詳細案情,告知了其在偵查階段的權利義務,並依法為張某提供了詳盡法律幫助。之後,主辦律師又先後多次會見了張某,並依法與張某進行了通訊。期間,智豪律師團隊不僅與其詳細交流了案件情況,還對張某的身體和精神狀況給與了關懷,並轉達了其家屬對他的關心和思念,給予了張某極大的信心。同時,主辦律師還積極與被告人家屬溝通,給予其無微不至的人性關懷。
因情況緊急,智豪律師團隊日以繼夜、夜以繼日地全身心投入到該案的辯護工作中年來。主辦律師做完閱卷、會見等準備工作之後,完成了案件基本分析報告,並提交智豪律師團隊會議進行討論。在會上,主辦律師詳細介紹了案件的基本情況,並提出了初步的辯護策略——無罪辯護。團隊其他律師在此基礎上積極建言獻策,提出了寶貴的意見。A律師建議非法獲利金額不能確定,可以申請停工損失鑑定。B律師明確提到臺班費就是機械月租,所有施工單位上報的索賠都不應作為刑事案件進行處理。C律師透過前期閱卷發現本案的關鍵在於被告人是否有虛構證據的情況。張智勇主任指出首先懷疑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因此建議申請證人出庭作證;其次是要儘量減少被告人的非法獲利金額。D律師也發現,本案的檢察員由另一區的檢察院派出,程式明顯違法。
經過智豪律師團隊認真籌備,終於形成了一套完善的辯護策略。策略主要圍繞被告人的主觀方面、犯罪行為方面、犯罪結果方面、罪輕情節以及本案程式上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
具體而言:
1、被告在主觀上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該專案因村民阻擾施工造成了停工二十天,而業主方以隨時可能施工為由要求施工機械在工地待工,不得離開。被告人因此遭受了各種機械裝置及運輸車輛的真實損失,而被告人對真實的損失進行索賠是合法的,被告人在主觀上根本就不具備非法佔有的目的。
2、關於被告與誰簽訂的合同,又按照合同約定詐騙了誰的問題
本案中所謂的受害人是某公司,受害人是與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謝某才是該工程的實際承包人。被告人與受害人之間根本就沒有合同關係,也就不存在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不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且按照合同相對方而言,即使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也應該是單位犯罪,犯罪主體是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謝某是直接責任人,與被告沒有任何關係。
3、關於資料是否是虛假的問題。
經辯護人認真稽核所有所謂的“虛假資料”,發現有些資料是實際存在的,不存在任何虛假的嫌疑。有的資料雖然是損失發生後補充的,但其早已經過被告人與車主的口頭訂立或變更。更重要的是,無論是所有的計量機械還是月租機械,其本身停工損失的事實是實實在在存在的。
4、賠償款項是如何確定的。
    根據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與B縣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最初簽訂的賠償協議,四川某建築工程公司在最初獲得的停工損失為933119元。然而,辯護人細心地發現,經B縣審計局審計結果確認,受害人真實支付的停工賠償費用為364838.93元。鑑於停工機械的統計表是真實的,其上累計的停工天數為921天,而記載的停工機械有23種機械。36萬的賠償金額,23種機械平均到每一天總的賠償金額不到400元,這是決不能賠償23種大型機械一天的損失。
最後辯護人還特別強調了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在案發當年談到如何防範冤假錯案時,曾說“錯案一經發現,惟有依法及時糾正、匡扶正義,方能讓民眾對國家法治樹立起信心。”故辯護人懇請人民法院切實審查本案,依法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
辯護結果:
經過智豪律師團隊的成功辯護,法院最終採納了辯護人的全部辯護意見。以“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張某涉嫌合同詐騙罪未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依法宣告被告人張某無罪。如上所述,該案涉案金額巨大,根據法律規定基準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經過智豪律師團隊的不懈努力,張某最終被宣告無罪。這一結果是被告人及其家屬均未意料到的,其對於智豪律師團隊的感謝無以言表。對於智豪律師團隊而言,在本案中,當事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司法正義得到了伸張,智豪律師團隊“為生命辯護、為自由吶喊”的信念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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