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合同詐騙案,智豪辯護獲緩刑

案情簡介

案件詳情:
被告人張某,男,漢族,重慶甲公司副總經理。2011年4月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
經依法查明:2009年至2010年,甲公司張某和謝某得知乙公司總經理劉某在承建鄉村公路後,在公司無任何資金、無履行合同能力的情況下,虛構劉某承建的公路工程為其公司合作工程的事實,騙取重慶丙司簽訂水泥買賣合同。被告人張某先後數次採取低於合同價格銷售水泥的方式,獲得水泥款共計170餘萬元。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張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沒有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合同的方法,誘騙了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被告人張某的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
辯護策略:
(一)律師介入
被告人張某被刑事拘留以後,其家人萬分焦急,不知所措,聽說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做刑事辯護的知名律所,家屬親自到智豪律師事務所,諮詢案件情況,智豪派專業的辯護律師接待了家屬,並向他們提供了免費的諮詢服務。家屬在諮詢當天便委託智豪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趕到看守所會見了張某,及時告知張某所具有的相關權利,並在會見後,立即為張某擬草了取保候審申請書,並向辦案機關提交。
   張某的生日為9月份,智豪律師在生日前,以書信的方式為當事人寄去了生日祝福,在張某生日當天,智豪律師又特意趕往看守所會見張某,為張某送去家人的關心及智豪律師的關懷。生日當天,張某特別感動。
(二)團隊討論
經過多次會見溝通,以及查閱了相關資料後,主辦律師將案件提交智豪團隊集體討論。智豪律師將關鍵證據整理出來,將涉案的法律法規摘抄出來,在團隊討論會上,主辦律師先以口述的方式介紹了案情,再用幻燈片的方式,放映了本案的關鍵證據和關聯法條。在瞭解的案件情況後,智豪團隊展開了激勵的討論。就本案而言,智豪團隊主要圍繞本案被告人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涉案的金額及自首情況等各個方面展開,每位發言人都站在辯護人的角度以及法檢機關的角度對案件進行了深入剖析。
(三)具體辯護方案
在經過智豪團隊激烈討論後,主辦律師對整個案情有了一個新的認識,並形成了清晰辯護思路,主辦律師在提交後,提出了以下辯護意見:
1、被告人張某與被告人謝某無共同犯罪的故意,在主觀上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客觀上也沒有實施詐騙的行為。甲公司與丙公司簽訂5000噸水泥買賣合同後,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雙方基本履行完畢2500噸。後雙方履行的已不是該合同內容,丙公司供貨超過合同約定水泥噸數5000噸後沒有重新簽訂水泥買賣合同,本案不存在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事實。甲公司與實際收貨人劉某存在合作關係或者潛在的合作基礎,甲公司存在期待利益,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案款去向也證明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特徵,因此被告人張某不論是在主觀上還是客觀上都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被告人張某系自首,有法定的從輕、減輕情節。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根據這一規定,2011年4月,公安機關電話通知被告人張某到公安機關後,被告人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被告人張某認罪態度較好,且甲公司已退出大部分贓款,被告人已取得被害單位諒解。以上事實皆表明,被告人已經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錯誤之處,認罪態度非常好,已有悔罪表現。
辯護結果:
本案涉案金額雖大,但在辯護律師不懈努力之下,法院最後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意見,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被告人張某與其家人對智豪律所充滿了感激,認為正是智豪律師如此兢兢業業的工作態度和專業規範的工作水平,才有了最後如此令人滿意的審判結果,使被告人張某免除了牢獄之災,獲得與家人團聚的機會。
相關法條: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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