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案情簡介:
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系某區規劃局黨組書記。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袁某擔任某區公安局消防大隊隊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縣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審批驗收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開發商現金2萬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在擔任規劃局黨組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黨務及執法監察工作的職務便利,分三次收受某公司董事長現金5萬元。為此,在該公司開發的樓盤超面積的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降低處罰標準,造成國家經濟損失50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辯護策略: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仔細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的陳述,和對指控的意見。會見中,被告人袁某對指控其涉嫌數罪尤為不滿,袁某認為其僅僅構成受賄罪,不構成濫用職權罪。智豪律師為其詳細分析了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並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相關司法判例,指出:受賄後濫用職權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受賄罪一罪處罰,濫用職權行為是受賄罪的組成部分,不應當另行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行為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構成數罪,並且僅以一罪論處,不能夠達到打擊該類犯罪的目的,難以達到罪行相適應。
隨後,智豪律師將本案的所有證據材料、司法判例收集、分析後,認為可以為被告人爭取濫用職權無罪的辯護方案。隨後,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被告人袁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理由在於:被告人袁某為了收受他人好處費,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對該公司開發的樓盤超面積部分違規降低處罰標準,給國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被告人袁某是因為收受賄賂而濫用職權,是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系牽連犯,只能擇一重罪受賄罪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作為規劃局的主要負責人,在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賄賂後,明知其開發的樓盤超面積部分違反規定,降低處罰標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被告人袁某是因收受賄賂,而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分別觸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犯罪狀態,系牽連犯,故只能擇一重罪受賄罪處罰。對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僅構成受賄罪。
雖然受賄罪認定有罪,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成功辯護濫用職權無罪的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袁某,男,1970年出生,漢族,大學文化,系某區規劃局黨組書記。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於2012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執行逮捕。
起訴書指控:2008年5月,被告人袁某擔任某區公安局消防大隊隊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全縣的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審批驗收工作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開發商現金2萬元。2011年5月至10月,被告人袁某在擔任規劃局黨組書記期間,利用其分管黨務及執法監察工作的職務便利,分三次收受某公司董事長現金5萬元。為此,在該公司開發的樓盤超面積的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違規降低處罰標準,造成國家經濟損失50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的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提起公訴。
辯護策略:
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仔細聽取了被告人對案件的陳述,和對指控的意見。會見中,被告人袁某對指控其涉嫌數罪尤為不滿,袁某認為其僅僅構成受賄罪,不構成濫用職權罪。智豪律師為其詳細分析了受賄罪與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並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相關司法判例,指出:受賄後濫用職權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受賄罪一罪處罰,濫用職權行為是受賄罪的組成部分,不應當另行處罰。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罪併罰,行為人的行為分別觸犯了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犯罪構成,構成數罪,並且僅以一罪論處,不能夠達到打擊該類犯罪的目的,難以達到罪行相適應。
隨後,智豪律師將本案的所有證據材料、司法判例收集、分析後,認為可以為被告人爭取濫用職權無罪的辯護方案。隨後,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提出如下辯護觀點:
被告人袁某的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理由在於:被告人袁某為了收受他人好處費,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對該公司開發的樓盤超面積部分違規降低處罰標準,給國家造成一定經濟損失。被告人袁某是因為收受賄賂而濫用職權,是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系牽連犯,只能擇一重罪受賄罪處罰。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袁某作為規劃局的主要負責人,在收受該公司董事長賄賂後,明知其開發的樓盤超面積部分違反規定,降低處罰標準,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但被告人袁某是因收受賄賂,而濫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基於一個最終犯罪目的,分別觸犯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犯罪狀態,系牽連犯,故只能擇一重罪受賄罪處罰。對智豪律師的辯護意見予以採納。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袁某僅構成受賄罪。
雖然受賄罪認定有罪,但是被告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成功辯護濫用職權無罪的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刑法知識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83條及386條(該規定為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前的規定)
(一)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汙、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