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錢某,男,案發前系某製造公司負責人。2011年6月,錢某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被刑拘。公訴機關指控錢某作為該公司直接負責人員,指使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00多萬,涉案稅款30多萬。
眾所周知,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稅款,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企業為自己、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局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有可能構成本罪。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製造企業、貿易企業特別容易開具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案中,錢某所在的製造公司就屬於在沒有真實應稅交易的情況下,為其他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虛開稅款數額(200萬元)和國家稅款(31萬元)被騙損失都已經達到了“數額巨大”(50萬元)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30萬元)的程度,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對錢某及其家庭來說無疑是非常沉重的打擊。
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與錢某、公安機關等溝通,全面瞭解案情。智豪團隊認為錢某雖然涉嫌相關犯罪,但在已經如實供述的情況下,本案基本犯罪事實已查清,沒有必要繼續對錢某進行羈押。於是立即向公安機關申請對錢某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採納智豪團隊的意見,為錢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當事人沒有了刑事風險,智豪團隊仍在努力為錢某爭取最大程度的自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錢某所在的公司作為被告單位,已經向稅務機關補交了稅款。但這僅僅屬於從輕情節,錢某仍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根據錢某的特殊情況,必須要爭取自首或立功才有可能實現降低量刑幅度處罰。
為此,智豪團隊積極與錢某溝通,做自首和立功的兩手準備。一方面,透過查閱案卷材料及與辦案機關溝通,要求審判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定錢某屬於自首;即便錢某不構成自首,也應屬於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另一方面,錢某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掌握了其他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在向公安機關檢舉後,若查證屬實,應認定為立功。
最終法院採納智豪團隊的觀點,錢某的行為符合立功的規定,同時構成如實供述,依法減輕處罰,最終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智豪團隊專業建議:企業從事經濟活動中若管理不規範,則不可避免會遇到稅款方面的法律問題,有時甚至觸犯刑法;遇到刑事風險時應及時與專業律師溝通,爭取最大程度維護合法權益,避免遭受牢獄之災。
眾所周知,企業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用來抵扣稅款,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企業為自己、為他人、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局增值稅專用發票,都有可能構成本罪。在實際經濟活動中,製造企業、貿易企業特別容易開具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本案中,錢某所在的製造公司就屬於在沒有真實應稅交易的情況下,為其他貿易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其虛開稅款數額(200萬元)和國家稅款(31萬元)被騙損失都已經達到了“數額巨大”(50萬元)或“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30萬元)的程度,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這對錢某及其家庭來說無疑是非常沉重的打擊。
智豪團隊接受委託後立即與錢某、公安機關等溝通,全面瞭解案情。智豪團隊認為錢某雖然涉嫌相關犯罪,但在已經如實供述的情況下,本案基本犯罪事實已查清,沒有必要繼續對錢某進行羈押。於是立即向公安機關申請對錢某取保候審。公安機關採納智豪團隊的意見,為錢某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
取保候審並不意味著當事人沒有了刑事風險,智豪團隊仍在努力為錢某爭取最大程度的自由。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錢某所在的公司作為被告單位,已經向稅務機關補交了稅款。但這僅僅屬於從輕情節,錢某仍可能面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根據錢某的特殊情況,必須要爭取自首或立功才有可能實現降低量刑幅度處罰。
為此,智豪團隊積極與錢某溝通,做自首和立功的兩手準備。一方面,透過查閱案卷材料及與辦案機關溝通,要求審判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認定錢某屬於自首;即便錢某不構成自首,也應屬於如實供述,可從輕處罰。另一方面,錢某在公司經營過程中掌握了其他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在向公安機關檢舉後,若查證屬實,應認定為立功。
最終法院採納智豪團隊的觀點,錢某的行為符合立功的規定,同時構成如實供述,依法減輕處罰,最終判處錢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智豪團隊專業建議:企業從事經濟活動中若管理不規範,則不可避免會遇到稅款方面的法律問題,有時甚至觸犯刑法;遇到刑事風險時應及時與專業律師溝通,爭取最大程度維護合法權益,避免遭受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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