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設計印製的,只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使用的,既作為納稅人反映經濟活動中的重要會計憑證又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合法證明,是增值稅計算和管理中重要的決定性的合法的專用發票,它不僅具有其他發票所具有的記載商品或者勞務的銷售額以作為財務收支記賬憑證的功能,而且是兼記銷貨方納稅義務和購貨方進項稅額的主要依據,是購貨方據以抵扣稅款的證明。正因為增值稅專用發票具有可以抵扣稅款的功能,所以,在增值稅專用發票實施後,一些不法分子為謀取暴利,千方百計地利用虛開發票進行偷稅、騙取國家稅款,給國家財政收入造成重大損失,嚴重干擾了國家稅收改革的正常進行。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時,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作為犯罪予以打擊。
被告人韓某,男,196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重慶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執行逮捕。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韓某作為重慶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透過何某讓重慶某鋼鐵公司為其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價稅合計145萬餘元,稅額21萬餘元,全部用於抵扣了稅款。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韓某被重慶市某區國稅局稽查局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韓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韓某被公安機關拘留後,被告人的家人得知智豪律師事務所以專業而有經驗的刑事辯護聞名於業內外而親自趕到律所來委託,要求委託智豪律師團隊擔任韓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的刑事辯護人。智豪律所刑事團隊對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結合團隊親自辦理的類似案例認真分析和講解後,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正式接受代理本案的辯護工作。
接案後,智豪律師五次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瞭解案件情況,核實相關證據和事實,積極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並致信被告人,讓其堅定信心,相信智豪律師。初步瞭解案情後,智豪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了為韓某取保候審的申請,理由主要是:第一,韓某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調查,可作自首處理,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劣跡,系觸犯偶犯,取保候審不至於危害社會;第二,韓某長期患有高血壓,體弱多病,關押中的諸多不便可能導致其病情惡化,其上有七旬高齡的父母親需要照顧,不適宜羈押。
2011年11月4日,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吸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後變更韓某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使韓某不必再遭受羈押之苦。
被告人韓某,男,1963年出生,漢族,初中文化,重慶某科技公司法人代表。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11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執行逮捕。
根據起訴書的指控:2007年12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韓某作為重慶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透過何某讓重慶某鋼鐵公司為其科技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3份,價稅合計145萬餘元,稅額21萬餘元,全部用於抵扣了稅款。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韓某被重慶市某區國稅局稽查局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韓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的規定,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韓某被公安機關拘留後,被告人的家人得知智豪律師事務所以專業而有經驗的刑事辯護聞名於業內外而親自趕到律所來委託,要求委託智豪律師團隊擔任韓某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一案的刑事辯護人。智豪律所刑事團隊對其家人提供的案情結合團隊親自辦理的類似案例認真分析和講解後,同意接受被告人家屬的委託,正式接受代理本案的辯護工作。
接案後,智豪律師五次前往看守所會見被告人,瞭解案件情況,核實相關證據和事實,積極收集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並致信被告人,讓其堅定信心,相信智豪律師。初步瞭解案情後,智豪律師向偵查機關提出了為韓某取保候審的申請,理由主要是:第一,韓某主動如實交代自己的行為,積極配合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調查,可作自首處理,認罪態度好,無前科劣跡,系觸犯偶犯,取保候審不至於危害社會;第二,韓某長期患有高血壓,體弱多病,關押中的諸多不便可能導致其病情惡化,其上有七旬高齡的父母親需要照顧,不適宜羈押。
2011年11月4日,檢察機關公訴部門吸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後變更韓某的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使韓某不必再遭受羈押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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