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梁某,男,四川人,2014--2015年期間,涉嫌透過串通投標的方式獲得某鄉村道路改造工程,涉案工程量大,涉案工程金額約有2000餘萬元人民幣,後被四川省某市某公安機關以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本案是跨省案件,當事人家屬經親友極力推薦後,從四川跨省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並委託,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過多次會見當事人,瞭解案件情況後,認為梁某主觀上並不知情其手下人私自進行串通投標;客觀上並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梁某參與了聯絡圍標人、商定圍標價格、製作標書等串通行為,不應構成此罪;此外,智豪律師會見後瞭解了梁某的身體狀況後,專程去收集梁某患有傳染性乙肝的情況,在收集了病歷材料後作為證據提交給偵查機關,提出梁某即使涉嫌犯罪也不適宜關押等意見,並與承辦人多次溝通意見。
此外,在智豪所的團隊討論會議上,由具體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討論後,全所智豪律師對本案進行了數次研討,為本案如何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提供了辯護策略和技巧。
三、案件結果
儘管本案是外省案件,距離較遠,但智豪律師兢兢業業,多次會見當事人與其溝通申請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並與偵查機關多次交換意見以及提交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最終成功說服了檢查機關,檢查機關最終決定對梁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予以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被告人梁某,男,四川人,2014--2015年期間,涉嫌透過串通投標的方式獲得某鄉村道路改造工程,涉案工程量大,涉案工程金額約有2000餘萬元人民幣,後被四川省某市某公安機關以串通投標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二、律師辯護
本案是跨省案件,當事人家屬經親友極力推薦後,從四川跨省來到智豪律師事務所進行諮詢並委託,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經過多次會見當事人,瞭解案件情況後,認為梁某主觀上並不知情其手下人私自進行串通投標;客觀上並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梁某參與了聯絡圍標人、商定圍標價格、製作標書等串通行為,不應構成此罪;此外,智豪律師會見後瞭解了梁某的身體狀況後,專程去收集梁某患有傳染性乙肝的情況,在收集了病歷材料後作為證據提交給偵查機關,提出梁某即使涉嫌犯罪也不適宜關押等意見,並與承辦人多次溝通意見。
此外,在智豪所的團隊討論會議上,由具體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討論後,全所智豪律師對本案進行了數次研討,為本案如何撰寫取保候審申請書和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提供了辯護策略和技巧。
三、案件結果
儘管本案是外省案件,距離較遠,但智豪律師兢兢業業,多次會見當事人與其溝通申請取保候審的理由和依據,並與偵查機關多次交換意見以及提交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書後,最終成功說服了檢查機關,檢查機關最終決定對梁某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予以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串通投標罪】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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