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審判·案例推介丨捏造虛假債務提起訴訟,一念之差或涉刑責
周某瓊等虛假訴訟案
——透過虛假訴訟轉移財產逃避履行債務
入庫編號 2023-05-1-293-008
關鍵詞 刑事 虛假訴訟罪 惡意串通 逃避履行債務 妨害司法秩序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瓊和鄧某泉系夫妻關係,二人因欠下高額債務,經濟狀況惡化,於2015年3月12日與鄧某泉的親屬周某成(被告人)簽訂虛假借款協議,捏造周某瓊和鄧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萬元的事實。同年3月16日和17日,周某瓊將籌集到的資金220萬元透過親屬銀行賬戶轉入周某成的銀行賬戶,再由周某成的銀行賬戶轉回到周某瓊的銀行賬戶,製造周某成向周某瓊交付220萬元的資金流水記錄。周某瓊和鄧某泉後又於3月16日將二人名下的兩套房產抵押給周某成。
2018年,債權人餘某勤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周某瓊、鄧某泉償還借款300萬元及相應利息,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由周某瓊、鄧某泉限期償還餘某勤借款及利息共計約580萬元,周某瓊、鄧某泉遂唆使周某成以此前捏造的借款協議等材料為依據,於2019年1月8日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出資為周某成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某區人民法院基於三人捏造的債權債務關係,先後出具民事調解書和多份執行法律文書。其後,周某瓊、鄧某泉將之前抵押給周某成的二人名下兩套房產抵償給周某成,並夥同周某成以358萬元的價格將房產出售給他人,導致餘某勤等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
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於2021年8月27日作出(2021)川0192刑初226號刑事判決:以虛假訴訟罪判處被告人周某瓊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鄧某泉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判處被告人周某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一審宣判後無抗訴、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周某瓊等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虛假訴訟罪。
其一,關於本案的定性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周某瓊、鄧某泉為逃避債務,與被告人周某成惡意串通,透過簽訂虛假借款協議、捏造虛假債務、偽造交易流水、抵押名下房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虛設周某瓊、鄧某泉向周某成借款22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係,並在周某成協助下,將周某瓊、鄧某泉名下房產以358萬元出售,致使餘某勤等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妨害司法秩序,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構成虛假訴訟罪。
其二,關於本案的量刑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四)致使他人債權無法實現,數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本案中,周某瓊、鄧某泉惡意提起虛假訴訟,給債權人造成金額高達300餘萬元的重大經濟損失,屬於犯罪情節嚴重。三被告人系共同故意犯罪,周某瓊、鄧某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周某成在周某瓊、鄧某泉的安排下配合二被告人提起虛假訴訟,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三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三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本案贓款在案發後得以追回,且案件審理過程中債權人餘某勤出具諒解書,表示對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對各被告人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裁判要旨
行為人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向人民法院提起虛假民事訴訟轉移財產,以達到逃避履行債務的非法目的,屬於刑法規定的虛假訴訟行為。此類行為直接侵害債權人合法權益,極大干擾司法秩序,社會危害嚴重。對於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多個被告人,要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突出打擊重點,正確區分責任,妥當裁量刑罰。對於其中的犯意提起者、主要實施者和犯罪收益獲得者,要依法予以嚴懲。在對被告人決定是否適用緩刑時,應考慮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之一第1款,第312條,第305條,第25條第1款,第26條第1款、第4款,第27條,第67條第3款,第52條,第53條,第47條,第72條第1款、第3款,第73條,第64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17號)第3條第1款第4項
一審:四川天府新區成都片區人民法院(2021)川0192刑初226號刑事判決(2021年8月27日)
來源: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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