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失蹤”規避執行?安福法院巧用《涉嫌拒執犯罪告知書》促案款全額到位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玩“失蹤”規避執行?安福法院巧用《涉嫌拒執犯罪告知書》促案款全額到位

近日,安福縣人民法院透過《涉嫌拒執犯罪告知書》成功執結一起長達兩年多的合夥合同糾紛案,194402元投資款全部執行到位。

趙某與王某合夥做工程,趙某退夥后王某確認欠款20.3萬元,僅支付1萬元。2024年6月,經安福法院調解,王某仍拒不履行。執行階段,王某玩起"失蹤",賬戶餘額僅5000元,案件一度陷入僵局。直至2026年6月,申請人提供線索稱王某在某公司有未結工程款。經查,王某竟於2025年12月底利用親屬賬戶私自結算工程款3萬餘元,以此隱匿財產、規避執行,其行為已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安福法院秉持"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並未直接移送公安,而是先行向王某送達《涉嫌拒執犯罪告知書》,明確告知其利用親屬賬戶轉移收入涉嫌犯罪,限期主動履行,逾期將移送立案偵查或告知申請人提起刑事自訴,最高可判七年有期徒刑。面對白紙黑字的刑事風險預告及確鑿證據,王某深受震懾,當場承認錯誤並承諾籌款。在履行視窗期內,王某將194402元案款全部匯入法院賬戶,糾紛實質性化解。

該案是安福法院將刑事打擊關口前移、深化"涉嫌拒執犯罪告知書"機制的生動縮影。告知書把抽象的刑事責任轉化為具體的法律預警,既給失信者以警醒,又節約了司法資源,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條連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來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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