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釋出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2026年8月15日,第四個全國生態日因《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的正式施行而意義非凡。江西法院持續深耕環境資源審判、護航贛鄱生態安全,以一樁樁契合法典精神的生動司法案例,展現守護綠水青山的擔當作為。
此次釋出的5起案例中,鄱陽湖非法採砂案,人民法院探索量化溼地碳匯功能損失,為科學構建法典明確的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提供司法智慧;垃圾焚燒裝置買賣合同案,人民法院多方協調助力環保民生專案順利落地,有效貫徹法典倡導的綠色低碳發展理念;溼地違規商業經營案,人民法院督促責任人退溼修復,準確對標法典嚴控溼地佔用內在要求;礦山修復追償案,人民法院釐清行政代履行程式及權責,高度契合法典礦山開發利用與保護並重核心要義;農藥汙染侵權案,人民法院強化科技助農作業審慎注意義務,以公正裁判踐行法典防控農業面源汙染立法精神。
江西法院將以《生態環境法典》實施為新的契機,堅持用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繼續發揮環境資源審判職能,把法典制度理念轉化為司法辦案實效,依法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維護生態安全,推動綠色低碳發展,為美麗江西建設貢獻司法力量。
目錄
1.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甲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2.某環境公司訴某重工公司環保裝置買賣合同糾紛案
3.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檢察院訴某馬術俱樂部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4.某縣自然資源局訴某礦業公司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
5.張某某訴金某某、錢某某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案例一:江西省上饒市人民檢察院訴徐某甲等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2023年5月,徐某甲先後多次購買浮吊船、自卸船、運砂船等船隻裝置改裝為吸砂船,並僱傭徐某乙等十餘人,對駕船、抽水、牽纜繩、鏟砂、裝卸、望風等事項分工負責,於夜間在鄱陽湖樂安河水域流竄盜採河砂,涉案盜採河砂價值共計525.5056萬元。經鑑定,本案非法採砂行為造成溼地生態系統損害價值損失222.82萬元(溼地生物資源損失費用191.81萬元、溼地碳匯損失2.35萬元、溼地生態環境恢復費用28.66萬元)。對此,檢察機關依法提起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本案刑事部分已另案審結,分別判處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六個月不等,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至五十萬元不等。
裁判結果
江西省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徐某甲等人實施了非法採砂行為,且該行為造成了溼地形態破壞的法律後果,應當對此承擔侵權責任,並對各自參與非法採砂的範圍與其他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院依法判決:由徐某甲等13人對溼地生態系統損害價值費用222.82萬元在各自參與非法採砂數量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鑑定費用7.15萬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省級以上媒體上刊登公告,賠禮道歉。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條規定:“國家建立健全生態系統碳匯監測核算體系,開展森林、草原、溼地、海洋、土壤等碳儲量本底調查和評估,加強生態的保護與修復,鞏固和提升生態系統碳匯能力。”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法律責任的確定,應當與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和違反綠色低碳義務的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後果相當。”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司法層面確認溼地碳匯生態價值、明確溼地碳匯損失司法計算路徑並將溼地碳匯損失納入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範圍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司法鑑定基礎上依法對239.7噸溼地碳匯損失予以量化認定,並據此判令各侵權人對包括溼地碳匯損失在內的溼地生態系統損害價值費用承擔賠償責任,使溼地固碳釋氧這一無形生態服務功能在司法裁判中實現了“明碼標價”,契合生態環境法典對溼地生態系統堅持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內在要求。此外,本案未將責任侷限於直接採砂人員,而是結合各侵權人在非法採砂行為中的具體作用,依法分別認定侵權責任範圍,確保侵權人所負責任與其侵權行為造成的生態損害後果相匹配。
案例二:某環境公司訴某重工公司環保裝置買賣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專案是該市推動綠色發展的重點建設專案,專案設計日處理垃圾量為1000噸,建成後對緩解城市“垃圾危機”、促進資源迴圈利用及改善區域生態環境具有重要社會效益和環保效益。2023年8月,某環境公司與某重工公司簽訂《某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專案焚燒爐買賣合同》,約定由某環境公司向某重工公司供應焚燒爐裝置並提供配套技術服務。但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就交付標準、產品除錯、款項支付等方面產生爭議,某市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專案進度及併網發電目標面臨受阻風險。某環境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重工公司向其支付貨款260萬餘元。
裁判結果
江西省進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焚燒爐系垃圾焚燒發電專案的核心關鍵裝置,其交付與除錯進度直接影響專案整體工期與投產運營效果。本案糾紛能否及時妥善化解,不僅關乎兩家企業的合法權益,更關乎環保重點專案能否順利落地、區域環境治理目標能否如期實現。為此,該院啟動“府院聯動”多元解紛機制,邀請屬地園區管委會、生態環境等部門工作人員共同參與調解。在查明事實、釐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理性權衡訴訟風險與合作利益。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議,某重工公司已按約支付大部分款項,某環境公司遂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該院依法裁定準予撤訴。目前,案涉焚燒爐已安裝完成,裝置執行狀態良好。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五百零二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場所,確定設施、場所位置,提高生活垃圾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水平,促進生活垃圾收集、處理的產業化發展,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汙染防治的社會服務體系。”生活垃圾焚燒發電專案,既是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的重點環保工程,也是關乎人民群眾居住環境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民生工程。若糾紛不能及時化解,不僅影響企業合法權益和供應鏈穩定,更可能遲滯重點環保專案的投產運營,損害區域環境治理成效和公眾環境利益。本案中,人民法院認真落實關於生活垃圾汙染防治和發展迴圈經濟相關要求,運用“府院聯動”機制,將個案糾紛化解置於生態文明建設大局中統籌考量,實現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法治營商環境最佳化、環保專案如期執行等多重目標,充分彰顯人民法院在服務綠色低碳發展、保障民生福祉中的積極作用。
案例三:
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檢察院訴某馬術俱樂部等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
基本案情
2023年底至2025年3月,某馬術俱樂部、胡某甲、胡某乙、陳某某違反溼地保護法關於國家嚴格控制佔用溼地的規定,在未辦理任何用地手續的情況下,違法佔用鄱陽湖溼地經營馬術、越野摩托車等專案,破壞了溼地生態環境和越冬候鳥棲息環境。經營期間,某鄉政府、某縣林業局曾先後向某馬術俱樂部下達責令停止破壞溼地整改通知書,但上述四被告未予整改。經鑑定評估,四被告佔用溼地違規經營行為造成生態環境功能損失29742.5元、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1082.6元。
調解結果
經指定管轄,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檢察機關提起的該起生態環境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審理過程中,四被告對檢察機關起訴的事實和證據均無異議。經法院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如下協議:1.四被告立即停止在涉案的鄱陽湖溼地內經營馬術及越野摩托車專案。2.四被告共同承擔破壞溼地造成的生態環境功能損失29742.5元及鑑定費用5000元。3.四被告在2025年11月底前共同對破壞的涉案溼地開展生態環境修復,並透過第三方驗收評估。若未如期透過驗收,則由四被告平均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費用41082.6元,即各自承擔10270.65元。4.立即刪除社交平臺相關不當宣傳內容。江西省永修縣人民法院對上述協議依法公告後,向雙方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條規定:“國家嚴格控制佔用溼地。確需佔用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溼地保護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中華人民共和國溼地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因違法佔用、開採、開墾、填埋、排汙等活動,導致溼地破壞的,違法行為人應當負責修復。”鄱陽湖溼地是我國重要生態屏障,也是候鳥重要棲息地。隨著網紅戶外業態的興起,一些違法行為人未經許可在溼地開展馬術、越野等經營性活動,造成植被損毀、土壤板結、破壞候鳥棲息環境,成為鄱陽湖溼地保護面臨的新型風險點。本案始終堅持生態優先、損害擔責的審判理念,明確侵權人既要承擔溼地生態功能損失,也要履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從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生態修復、輿論糾偏等多角度保護鄱陽湖溼地,積極引導市場主體與社會公眾敬畏溼地生態價值、恪守溼地保護法律底線。
案例四:某縣自然資源局訴某礦業公司生態破壞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礦業公司礦區被依法關停後,未落實礦山生態修復義務。同年,某縣自然資源局向本級政府請示,對包含案涉礦山在內的多處廢棄礦山開展土地開發復墾與生態修復,得到政府批覆同意。某縣自然資源局在未作出責令當事人履行修復義務的行政決定、未履行催告程式,亦未告知該礦業公司相關修復事宜的情況下,委託第三方實施案涉礦山生態代履行修復工程且已完工。雙方因代履行修復費用承擔發生爭議,某縣自然資源局遂訴至法院。
裁判結果
案件受理後,江西省銅鼓縣人民法院釐清行政代履行程式瑕疵與民事生態侵權賠償責任二者邊界,向雙方釋明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行政機關開展代履行,應當先行作出責令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經催告當事人拒不履行後方可實施。經該院組織調解,雙方一致同意共同委託具備評估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對案涉礦山實際生態修復費用開展專項評估。在評估結論基礎上,雙方達成調解協議,按照評估費用扣除某礦業公司已繳納的生態修復保證金後,由某礦業公司支付剩餘生態修復費用。調解協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民事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某礦業公司主動履行了全部付款義務。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九百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採礦權人應當按照規定提取礦區生態修復費用,專門用於礦區生態修復。”本案中,人民法院踐行生態優先、損害擔責基本原則,明確採礦權人負有法定的礦山生態修復義務,依法確認生態修復保證金的抵扣功能,將企業預繳的生態修復保證金衝抵礦區修復費用。同時,人民法院依據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明確行政機關代履行修復責任需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即先行作出責令履行義務的行政決定,經催告當事人拒不履行後方可實施生態修復代履行。本案以調解方式實質性化解行政程式瑕疵引發的修復費用追償爭議,具有類案參考價值。
案例五:張某某訴金某某、錢某某環境汙染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張某某承包種植蓮藕的池塘,與金某某、錢某某承包種植水稻的稻田相鄰。2023年7月,金某某、錢某某僱人使用無人機噴灑農藥丁草胺用於封草。次日,張某某發現其蓮塘藕葉出現藥害症狀,蓮葉失綠、黃化、邊緣乾枯。張某某遂向某縣農業農村局投訴,該局組織雙方調解未果。2023年8月,張某某自行委託機構對其蓮藕死亡與他人噴灑農藥的因果關係、損害面積與經濟損失進行鑑定,鑑定確認構成因果關係,造成經濟損失共計81752.32元。張某某依據上述鑑定意見起訴至法院,要求金某某、錢某某賠償損失並承擔鑑定費用30000元等。訴訟中,金某某、錢某某申請法院委託鑑定,但鑑定機構以時間較久無法準確鑑定為由,終止了鑑定。
裁判結果
江西省都昌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某自行委託鑑定機構對損害因果關係、經濟損失進行了鑑定,鑑定機構資格、鑑定程式合法,對該鑑定意見依法予以採信。因張某某的蓮藕收入減少除藥物侵害,還受到市場和自然環境等多種因素影響,故酌定金某某、錢某某承擔張某某蓮藕損失及鑑定費用的70%,即(81752.32+30000)×70%=78226.62元。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基本案情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施用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汙染環境。”無人機植保等智慧農業技術的廣泛普及,極大提升了農業生產效率,但如操作不當,極易引發農藥飄移、跨界汙染等生態環境侵權糾紛。本案的公正審理契合了生態環境法典關於農藥規範施用、防範農業面源汙染的立法精神。一方面,強化智慧農業作業人員的審慎注意義務,促推從業者規範操作流程、提高汙染防控意識;另一方面,細化了農業環境侵權案件的事實認定、證據採信、責任裁量規則,以司法裁判守護智慧農業發展,助力綠色鄉村振興。
來源:江西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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