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詐騙 罪立案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票據 詐騙罪 立案標準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票據詐騙罪的定義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
重慶票據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刑法條文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票據詐騙罪的定義
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五十一條 [票據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款)]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二)單位進行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之犯罪構成
客體和客觀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物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一般表現為以下六種行為方式:
1,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2,明知是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3,冒用他人的匯票、本票、支票
4,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的,這裡所說的“空頭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其付款時在付款人處實有的存款金額的支票;
5,匯票、本票的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的。
主體和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根據刑法第200條規定:單位亦能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上須由故意構成、且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而使用金融票據,如不知是偽造、變造或作廢的金融票據、誤籤空頭支票、對票據事項因過失而導致記載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票據詐騙罪的認定
罪與非罪的界限
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騙取他人財物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的重要標準。本條為避免混淆罪與非罪的界限,對行為人主觀方面的一些狀況進行了特別規定。如使用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匯票、本票、支票,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明知”的,在主觀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匯票、本票、支票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是劃分是否構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為人在使用匯票、本票、支票時,在主觀上確實不知道該票據是偽造、變造或者作廢的,則不構成本罪。一般說來,具有以下情形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1)不知是偽造、變造、作廢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2)將他人的金融票據誤認為是自己的金融票據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誤籤空頭支票或者誤籤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的;
(4)簽發匯票、本票時因過失而作錯誤記載的:
(5)不知是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而使用的。等等。
本罪與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界限
兩罪的根本區別在於,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懲治的是偽造、變造行為本身,而金融票據詐騙罪懲治的是使用這些金融票據進行詐騙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僅僅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而沒有使用的,則這種行為觸犯了第177條的規定,構成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但司法實踐中這兩種犯罪往往又是聯絡在一起的,表現為行為人先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然後使用該偽造、變造的票證進行詐騙活動,這種情形實際上屬於一種牽連犯的情形,應當從一重罪,即按票據詐騙罪論罪處罰,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票據詐騙罪立案標準票據詐騙罪的量刑處罰
-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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