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金融憑證 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義: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
如何認定金融憑證詐騙罪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定義:
金融憑證詐騙罪,是指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騙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金融憑證詐騙罪
金融憑證詐騙罪犯罪構成: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國家有關金融憑證的管理制度,同時又對公私財產的所有權造成損害。從廣義上來說,匯票、本票、支票都屬於銀行的結算憑證,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等金融憑證具有相同的性質。但作為本罪行為物件的金融憑證,則僅是指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及銀行存單。如果使用偽造的、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進行詐騙,構成犯罪的,不構成本罪、而應是票據詐騙罪。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偽造、變造的委託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等其他銀行結算憑證,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應當指出,進行金融憑證詐騙活動,只有達到了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才能構成本罪。杏則,如果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最低起點,即使有使用金融憑證進行詐騙的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對於數額較大,不能僅僅理解為行為人在客觀上已實際騙取的數額,其應當結合行為人的主觀企圖或在客觀上可能騙取的數額加以全面分析而認定。可能達到數額較大,但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沒有得逞,構成犯罪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的未遂論處。所謂數額較大,參照《解釋》,是指個人詐騙數額達到5萬元以上,單位使用金融憑證詐騙達到10萬元以上。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個人,亦包括單位。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與金融憑證詐騙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實施金融憑證詐騙的前後過程中,相互暗中勾結、共同策劃、商量對策、充當內應,為詐騙犯罪分子提供詐騙幫助的,應以金融憑證詐騙共犯論處。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行為人對所使用的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必須表現出明知。如對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不表現為明知,即不知道所使用的金融憑證是偽造或變造的,則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如果是在不知道的情況下使用的,如持有金融憑證的人所持有的金融憑證是其前手詐騙、盜竊、搶劫、搶奪而來自己卻不知情的;或者受人委託使用委託人提供的本身是冒用的金融憑證的、自己完全不知情的,就因為不是出於故意而不構成本罪。
對於犯罪的目的,本罪要求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杏則,如無非法佔有的目的,即使出於故意也不可能構成本罪。不過,行為人明知自己所使用的屬於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仍決意使用,其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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