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4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
(四)其他破壞生產經營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標準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一種情形,只要行為人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等損失達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機關就應當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二種情形,只要行為人破壞生產經營的次數達到三次以上,既使數額不滿五千元,也可立案偵查。

對於本罪立案標準的第三種情形,行為人糾集他人實施破壞,只要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偵查。

 破壞生產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的“由於匯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造成直接財產損失在5000元以上的,應當定罪處罰。

  “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破壞生產經營造成直接財產損失5萬元以上的;

  (2)破壞重要機器裝置造成嚴重後果的;

  (3)犯罪動機、手段惡劣,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的;

  (4)造成生產、經營停頓,給生產、經營帶來的間接經濟損失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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