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偽劣立案標準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銷售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 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六十二…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假冒偽劣立案標準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六十二、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條)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個人銷售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七十條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定罪上,銷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進行銷售,才構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則不構成本罪。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關於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銷售或者部分銷售情形的定罪量刑問題
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處罰:
(一)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部分銷售,已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與尚未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貨值金額合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二十五萬元以上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處罰。
銷售金額和未銷售貨值金額分別達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達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處罰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內酌情從重處罰。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個人銷售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銷售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偵查。對於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的,應當由有關部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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