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 挪用公款 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根據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九屆檢察委員會第41次會議透過《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二)挪用公款案(第384條,第185條第2款,第272條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
2.挪用公款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的,應當立案。這裡要注意的是“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5千元至1萬元以上的,且進行非法活動的”這是一個並列條件。
挪用公款數額在l萬元至3萬元以上,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應當立案。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超過3個月未還的,應當立案。這主要是指挪用公款用於生活開支、婚喪嫁娶等。在這種情形下,必須同時具備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在1萬元至3萬元以上和超過3個月未還的兩種條件,缺一不可。否則,不以犯罪論處。所謂超過3個月未還,是指被司法機關、主管部門發現前已超過3個月未還。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透過的《關於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刑法》第384條的規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也包括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所謂“進行非法活動”,既指進行犯罪活動,也包括進行違法活動。從法律規定的字面意義看,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公款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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