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發票罪的處罰依據,刑法條文

這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全國重點打擊的危害稅收徵管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曾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堅持‘雙向治理’原則,既要對虛開發票的涉稅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也要對故意接受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的…

虛開增值發票罪的處罰依據,刑法條文

這種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是全國重點打擊的危害稅收徵管的違法犯罪行為。國家稅務總局2004年,曾要求各地稅務機關:“要統籌兼顧,突出重點,堅持‘雙向治理’原則,既要對虛開發票的涉稅違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也要對故意接受虛開發票、抵扣稅款的涉稅違法行為依法嚴懲。”併發出通知明確提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憑證)的企業,除補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各地稅務機關要依法從嚴、從重處罰。對涉嫌構成犯罪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通知強調,“對故意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故意接受虛開可抵扣稅款的其它發票(憑證)偷逃稅款、騙取出口退稅的,必須至少對其3年內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凡檢查發現問題的,還要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經調查取證認定為故意接受虛開發票的,要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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