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詐騙罪的罪名解析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 保險 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定義: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

保險詐騙罪的罪名解析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定義:

保險詐騙罪:(刑法第198條)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為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為。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險制度和保險人的財產所有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保險法規,採取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騙取較大數額保險金的行為。保險金是指按照保險法規,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待發生合同約定內的事故後獲得的一定賠償。

保險詐騙的行為方式有以下五種:

(1)財產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保險標的是指作為保險物件的物質財富及其有關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關利益。故意虛構保險標的是指在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時,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險物件。以為日後編造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

(2)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3)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4)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保險合同期內,人為地製造保險事故,造成財產損失,以便騙取保險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這是指在人身保險中,為騙取保險金,製造賠償條件,故意採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險人的傷亡或疾病。行為人具備上述五種行為方式之一,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本罪的犯罪主體為個人和單位,具體指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保險金之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的認定

構成保險詐騙罪條件

  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一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本罪的牽連犯問題

  實施保險詐騙活動,故意以縱火、殺人、傷害、傳播傳染病、虐待、遺棄等行為方式製造財產損失、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的結果,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條第2款規定,按數罪併罰處罰,如放火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殺人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故意傷害罪與保險詐騙罪並罰,等等。

保險詐騙罪

保險詐騙罪的相關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

第一百九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檔案,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八、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九、對於多次進行詐騙,並以後次詐騙財物歸還前次詐騙財物,在計算詐騙數額時,應當將案發前已經歸還的數額扣除,按實際未歸還的數額認定,量刑時可將多次行騙的數額作為從重情節予以考慮。

  十二、本解釋中使用的貨幣數額是指人民幣的數額。審理具體案件涉及外幣的,應當依照案發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折算成人民幣。

  十三、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更多相關罪名及知識,請瀏覽智豪刑事律師網:

http://www.cqxslaw.com/

http://www.cqzhihaolaw.com/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