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受賄罪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 單位 受賄罪 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

單位受賄罪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       (四)單位受賄案(第387條)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單位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2.單位受賄數額不滿1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2)強行索取財物的;

(3)致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且是情節嚴重的行為,才能構成單位受賄罪。

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單位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單位受賄罪與(個人)受賄罪之間的區別:(1)個人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即國家工作人員,包括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2)個人受賄罪中,行為人索取他人財物不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必要要件,而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財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均以為他人謀取利益為要件。(3)個人受賄罪不以情節嚴重為要件,但單位受賄罪必須以情節嚴重為要件,單位情節較輕的受賄行為不能認定為犯罪.(4)個人受賄罪是個人中飽私囊,將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他人財物歸個人所有。單位受賄罪是將賄賂收歸本單位佔有。

單位受賄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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