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 立案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辯專家張智勇釋義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
重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刑法條文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辯專家張智勇釋義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10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
索取或收受了的賄賂必須數額較大,否則亦不能構成本罪。所謂數額較大,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同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是指索取或收受5000元至20000元以上者。此外、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受賄行為論處。對之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構成要素,如果缺少其一,即不能認定為本罪的受賄行為;
1,必須是公司、企業工作人員,單位如果違反規定收受了回扣、手續費,則不能以本罪行為論處。
2,必須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倘若不是在經濟往來活動中,如果工作之餘,沒有利用自己職務的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聯絡業務、購買物質,以酬謝費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的,則就不能構成本罪;
3,必須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如屬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成立從事諸如提供資訊、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專門機構的人員,按視收取手續費的,就不能以犯罪論處。
4,收取了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這裡的各種名義,是指依規不能收取的任何形式的費用。
當然,收受費用是因經濟活動而產生,亦可延伸到經濟往來活動結束之後。已收受的費用歸個人聽得,如果交給單位,則不構成本罪。主體要件本罪主體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這裡所說的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包括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會計及其他行政人員、業務人員和一般工作人員。下列人員不應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1,雖然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如原為普通工人、農民,被國有公司董事會聘任為經理的人以及國有公司、企業中的班組長等;
2,原有國家行政幹部身份,但在國有公司、企業中不行使管理職權的人,如在企業招聘中落聘的原公司經理等;
3,國有企業、公司中的普通職工,如其中的業務員、推銷員、售貨員等,他們雖然都經手一定的公共財物,但屬於從事服務性勞動或者經銷活動的普通職工,其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而受賄的,應適用本條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受國有公司、企業委派,作為國有公司、企業的代表,在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等非國有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這時,其作為國家工作人員,應當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1,是國有公司、企業的代表;
2,在上述公司、企業中行使管理職權;
3,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反之,如果行為人雖然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但不是中外合資、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聘請的管理人員,或者雖然是國有公司、企業聘請的管理人員,但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都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萬面必須為故意,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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