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適用緩刑條件的刑法條文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 挪用公款 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受…

受賄罪適用緩刑條件的刑法條文

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汙、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的規定:  

  一、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專案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三、對下列受賄犯罪分子不適用緩刑;

 

  (一)犯罪行為使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二)沒有退贓,無悔改表現的;

 

  (三)日罪動機、手段等情節惡劣,或者將贓款用於投機倒把、走私、賭博等非法活動的;

 

  (四)屬於共同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或者犯有數罪的;

 

  (五)曾因經濟違法犯罪行為受過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的;

 

  (六)犯罪涉及的財物屬於國家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款項和物資,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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