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 洗錢罪 ,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

洗錢罪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如何認定

與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界限
  本法第349條規定的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與本條規定的洗錢罪,也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雙重客體,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後者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行為的物件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等三大類罪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後者特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贓。   

3.行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為人透過中介機構將有關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加以隱滿和掩飾,是屬於狹義上的“洗錢”行為,後者指行為人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是屬於廣義上的“洗錢”行為。   

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

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於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

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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