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 傳播淫穢物品 罪立案標準 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刑法罪名,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
重慶傳播淫穢物品罪的立案標準、取保候審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刑法罪名,以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為表現形式,擾亂國家對淫穢物品的管理秩序,危害廣大人民特別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必須堅決依法打擊。該罪不必出於牟利目的,使傳播淫穢物品犯罪不論主觀是否存在牟利,都將受到刑罰的處罰。
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傳播淫穢物品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資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關於辦理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四條明知是淫穢電子資訊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連結的,其數量標準根據所連結的淫穢電子資訊的種類計算。
第五條以牟利為目的,透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資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傳播的;
(二)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實施前款規定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二)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二十五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第六條實施本解釋前五條規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具體描繪不滿十八週歲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資訊的;
(二)明知是具體描繪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性行為的淫穢電子資訊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直接連結的;
(三)向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和語音資訊的;
(四)透過使用破壞性程式、惡意程式碼修改使用者計算機設定等方法,強制使用者訪問、下載淫穢電子資訊的。
第七條明知他人實施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資訊犯罪,為其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空間、通訊傳輸通道、費用結算等幫助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販賣、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錄影帶、錄音帶等以實物為載體的淫穢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淫穢物品”,包括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的影片檔案、音訊檔案、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簡訊息等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電子資訊和聲訊臺語音資訊。
有關人體生理、醫學知識的電子資訊和聲訊臺語音資訊不是淫穢物品。包含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電子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為淫穢物品。
傳播淫穢物品罪立案標準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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