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

重慶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2款的規定,境外的黑社會組織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本罪為行為犯,行為人實施發展、吸收他人為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他人按其意圖加入了該組織,則構成本罪既遂。行為人實施了發展行為,即向發展物件表明了讓之加入的意圖,但發展物件不願加入或在加入前即被查獲的,屬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乃為未遂。行為人只是為發展行為作準備,如組織不特定的人員進行宣傳、介紹,並未表明讓他人加入的主觀意圖的,則屬預備。對於未遂犯、預備犯,如果具有自首、立功等表現,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依照刑法第13條的規定,可不以犯罪論處。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境外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年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成員在境內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不能以本罪論處。如果在發展成員的同時又組織、領導進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等8種罪行的,應單獨以這8種犯罪行為所觸犯的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

境外黑社會組織成員進入境內進行其他犯罪,而未實施本罪發展成員行為的,應以他罪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境外非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發展成員如發展恐怖組織、邪教組織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以組織恐怖組織罪,組織會道門、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會道門、邪教組織致人死亡罪等定罪處罰。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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