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
重慶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如何認定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是指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94條第1款的規定,組織、領導或者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應當立案。
本罪為行為犯,只要組織、領導了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加了該組織,並不要求再實施其他犯罪行為和造成犯罪結果,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2000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2款規定,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如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後雖有不良行為或者一般性的違法活動但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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