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定義: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
重慶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判多少年?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定義: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結夥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相關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的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5法釋{2000}42號)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發展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等行為,可視為“發展組織成員”。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適用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應當按照其所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參加者,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犯罪處罰。
對於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沒有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或者受矇蔽、脅迫參加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情節輕微的,可以不作為犯罪處理。
第七條對黑社會性質組織和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分子聚斂的財物及其收益,以及用於犯罪的工具等,應當依法追繳、沒收。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透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援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透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透過)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量刑標準
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罪犯罪構成: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我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透過、2000年12月10日起施行的《關於審黑社會性質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是指將境內、外人員吸收為該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對黑社會組織成員進行內部調整對黑社會組織成員職位的升遷、調換、降低以及選舉、開除等行為,也可以視為發展組織成員。既包括直接進行的勸說、利誘、威逼等使他人加入境外黑社會組組織的行為,又包括他人主動自願加入為其辦理某種手續或予以允諾的行為,還包括不進行體的組織活動而領導、指揮他人為境外黑社會組織吸收、發展成員的行為。境內舉行的一般性的集會、會議及祭掃、祈禱等儀式,不應屬於本罪的發展黑社會組織成員的行為。港、澳、臺黑社會組織到內地發展組織成員的,應當適用刑法第294條第2款的規定以本罪定罪處罰。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才能構成本罪。如不是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成員而是境內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員發展成員的,則不構成本罪,而是構成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境外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既包括境外黑社會組織總部的人員,也包括被境外黑社會組織已經發展為成員而仍在境內分部的成員。因此,既可以是境外人,如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的我國公民,又可以是境內人員。至於該人員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者、領導者還是一般參加者,則不影響本罪成立。另外,作為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成員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應是基於發展境外黑社會組織的意圖實施的發展行為。如果境外人員沒有為境外黑社會組織發展成員的意圖而是另行組織一個黑社會性質的非法組織實施有關活動,如非黑社會組織成員入境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即使假冒了境外黑社會組織名義,也不能以本罪行為論,構成犯罪的,應以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論。境外黑社會組織的人員應作廣義理解,接受境外黑社會組織的委託、命令而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即使尚未實際加入,也應以黑社會組織的人員論。境外,不僅包括國外以及雖為我國領土但尚未實施有效管轄的區域如臺灣省,而且還包括已經迴歸祖國的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為境外黑社會組織在我國境內發展成員的行為仍置之不顧而決意為之,並且希望、積極追求他人按其意圖加入黑社會組織的結果發生。其目的是為了在境內發展、吸納新的成員以擴大境外黑社會組織的勢力。過失不能構成本罪。至於入境發展黑社會組織的動機,有的是直接出於擴張組織規模,擴大控制地域、勢力範圍;有的是為了在境內建立避風港,尋找保護傘,以逃避打擊;有的是為了進入境內大肆進行謀取經濟利益的違法犯罪活動,攫取黑色的非法收入;有的是仇視我國政府,直接進行各種破壞活動,等等。動機如何,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