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
刑法條文中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走私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出境的行為。
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符合下列標準的應當立案:
1、 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千克以上的;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400千克以上的;
4、 上述原料或配劑以外其它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
二、 數量大,按照法律規定應加重處罰的情形:
1、 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50千克以上的;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1000千克以上的;
2、 醋酸酐、三氯甲烷2000千克以上的;
3、 乙醚3000千克以上的;
4、 其他原料數量大的。
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於問題的解釋》
(1994.12.20法發[1994]30號)
七、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
根據《決定》第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運輸、攜帶、郵寄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經常用於製造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化學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
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進出境罪的共犯論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回的解釋》
(2000.6.6法釋〔2000〕13號)
第四條違反國家規定一F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歷、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酥、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從重處罰。
走私製毒物品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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