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解析、如何認定?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義: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以用作製毒輔助原料的物…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解析、如何認定?

來源:智豪刑事律師網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定義: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禁毒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以用作製毒輔助原料的物品,如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進行非法買賣的行為。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犯罪構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管制。我國對製毒化學物品實行由國家統一歸口管理制度。我國1989的加入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中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產或製造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而製造、運輸、分銷裝置、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學品,各締約國應採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將其故意行為確定其為國內法中的刑事犯罪。

本罪的犯罪物件是國家統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劑。至於什麼是“其他”,法律沒有具體規定,需要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參照聯合國公約作出具體規定。目前,可以參照《公約》中附表所列的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這些物品是麻黃鹼、麥角新鹼、麥角胺、麥角酸、1-苯基-2-丙酮、偽麻黃鹼、醋酸酐、丙酮、鄰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並規定這些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包括在內。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實施了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

所謂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國衛生部、外貿部、公安部、海關總署《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我國於1988年參加的《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的有關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有關規定。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成為本罪的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是國家管制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而非法買賣的行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為其買賣製毒物品進出境的,則應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處罰。另外明知他人收買上述物品是為了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製毒物品罪的共犯論處。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認定

與走私製毒物品罪區別

  本罪的物件與走私製毒物品罪完全相同,即限於國家嚴格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兩罪區別的關鍵是行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為是買賣製毒物品,包括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而擅自出售或者購買製毒物品,以及雖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但違規或超量買賣製毒物品的行為;而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行為方式則是走私製毒物品。

與走私毒品區別

  須特別注意的是,下列兩種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情形不構成本罪,而應以走私製毒物品罪定罪處罰:一是在內海、領海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的;二是直接向走私製毒物品的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製毒物品的。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相關刑法條文及司法解釋

第三百五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前款所列數量標準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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