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製毒物品罪案件共同犯罪怎麼區分主從犯?主從犯都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已到案被告人為共同犯罪,或者能夠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的,應當依法認定。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僅在客觀上為相互關聯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構成共同犯罪,但為了訴訟便利可併案審理。 審理毒品共…

買賣製毒物品罪案件共同犯罪怎麼區分主從犯?主從犯都能申請取保候審嗎?

毒品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未到案,如現有證據能夠認定已到案被告人為共同犯罪,或者能夠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的,應當依法認定。沒有實施毒品犯罪的共同故意,僅在客觀上為相互關聯的毒品犯罪上下家,不構成共同犯罪,但為了訴訟便利可併案審理。

審理毒品共同犯罪案件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要正確區分主犯和從犯。區分主犯和從犯,應當以各共同犯罪人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為根據。要從犯意提起、具體行為分工、出資和實際分得毒贓多少以及共犯之間相互關係等方面,比較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毒品共同犯罪中,為主出資者、毒品所有者或者起意、策劃、糾集、組織、僱傭、指使他人參與犯罪以及其他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受僱傭、受指使實施毒品犯罪的,應根據其在犯罪中實際發揮的作用具體認定為主犯或者從犯。對於確有證據證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不能因為其他共同犯罪人未到案而不認定為從犯,甚至將其認定為主犯或者按主犯處罰。只要認定為從犯,無論主犯是否到案,均應依照刑法關於從犯的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是要正確認定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和從犯的毒品犯罪數量。對於毒品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毒品犯罪的總數量處罰;對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應按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毒品犯罪數量處罰;對於從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毒品犯罪的數量處罰。  

三是要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罪責大小確定刑罰。不同案件不能簡單類比,一個案件的從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可能比另一案件的主犯參與犯罪的毒品數量大,但對這一案件從犯的處罰不是必然重於另一案件的主犯。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從犯的,不能因為涉案的毒品數量特別巨大,就不分主從犯而一律將被告人認定為主犯或者實際上都按主犯處罰,一律判處重刑甚至死刑。對於共同犯罪中有多個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處罰上也應做到區別對待。應當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實際發揮作用的差別,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方面的差異,對罪責或者人身危險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處更重的刑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有機會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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