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於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洩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洩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洩露…
刑法條文之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瀆職罪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於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洩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洩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洩露的次數、時間、後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洩露後的前後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洩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洩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後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其第37條規定,洩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何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恃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洩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洩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洩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規定,只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區分該罪與非罪行為的關鍵是看洩密的情節是否嚴重。如果洩密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可以行政處分,但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範疇。
(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後者的物件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瞭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洩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徵是洩露國家秘密;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洩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後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後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
三、區分該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除了在侵犯的客體、犯罪主體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觀方面有些不同外,區別的關鍵是具體實施的行為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將知悉的國家秘密向不應知悉的人洩露的行為,是由內向外的行為動向;後者是行為人透過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是從外向內的行為動向。如果一個人出於洩露國家秘密的罪過心理,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實施洩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成立吸收犯,從一重罪處斷。
四、區分該罪與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僅限於軍人。
(二)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
(三)客觀表現不同。後者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幅度。而後者在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軍人洩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論處。非軍人洩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屬於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該罪,不僅要有洩露國家秘密的行為,而且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不屬於情節嚴重,即使具有洩露行為亦不可能以該罪論處,情節嚴重與否,則應從洩露國家秘密的密級程度、洩露的次數、時間、後果、目的、動機以及行為人洩露後的前後表現、態度等全方面地進行分析,綜合地加以判斷。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條規定,對洩露國家秘密尚不夠刑事處罰,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分:
(一)洩露國家秘密又造成損害後果的;
(二)以謀取私利為目的洩露國家秘密的;
(三)洩露國家秘密危害不大但次數較多或數量較大的;
(四)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等。
其第37條規定,洩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何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洩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洩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恃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洩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洩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洩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刑法規定,只有故意洩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區分該罪與非罪行為的關鍵是看洩密的情節是否嚴重。如果洩密情節尚未達到嚴重程度的,屬於一般的違法行為,對行為人可以行政處分,但不能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
?二、區分該罪與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情報罪的界限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屬於瀆職罪的範疇;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和利益,屬於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範疇。
(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是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國家秘密;而後者的物件除了國家秘密以外,還包括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影響國家安全的情報。
(三)客觀表現不同。前者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保密法規,將自己瞭解和掌握的國家秘密洩露給他人的行為,其行為的主要特徵是洩露國家秘密;而後者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行為,其法定行為方式是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
(四)構成犯罪情節輕重不同。前者要求洩露國家秘密的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而後者則在構成犯罪上沒有情節的要求。
(五)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主要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後者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的非罪及近似罪名的界限區分
三、區分該罪與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之間除了在侵犯的客體、犯罪主體上有根本的不同和在犯罪主觀方面有些不同外,區別的關鍵是具體實施的行為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將知悉的國家秘密向不應知悉的人洩露的行為,是由內向外的行為動向;後者是行為人透過竊取、刺探、收買的方法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的行為,是從外向內的行為動向。如果一個人出於洩露國家秘密的罪過心理,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而又實施洩露國家秘密行為的,成立吸收犯,從一重罪處斷。
四、區分該罪與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的界限
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
(一)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後者的主體僅限於軍人。
(二)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保密制度,後者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國防安全和軍事利益。
(三)客觀表現不同。後者的行為發生在戰時,法律明文規定了獨立的法定刑,提高了幅度。而後者在戰時僅可作為衡量情節嚴重與否的一個因素。軍人洩露軍事秘密的,應以特別法條規定的故意洩露軍事秘密罪論處。非軍人洩露軍事秘密構成犯罪的,屬於故意洩露國家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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