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罪之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如何認定

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哪些形式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

瀆職罪之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如何認定

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哪些形式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
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也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員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哪些形式
?2.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
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並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
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該罪論處。
徇私枉法罪在客觀方面可以表現為哪些形式
3.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與前兩種情況不同是上述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該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往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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