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1. 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可以分別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對方借款,但沒有任…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如何認定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1. 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可以分別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對方借款,但沒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償還了部分借款,而其餘未償還部分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次,行為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有積極準備還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用於投資經營,即使最後未能全部還款,也應認定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最後,行為人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從借款到案發一直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行為,卻依然矇蔽對方,應當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2. 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借為名的詐騙罪行為人必然會向被害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較為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身份、使用偽造印章、虛構財產狀況、提供虛假擔保等,通常贓款的去向與被告人所聲稱的用途截然不同,司法實踐中也經常以此為依據來認定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然而由於社會生活的變化性和多元性,借貸糾紛債務人事先說明的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苛求兩者完全相同並不現實。是否能夠認為只要借款約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同,即符合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特徵(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從而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那樣勢必會導致刑法打擊範圍的不當擴大。我們認為,詐騙犯罪對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程度要求應當高於借貸糾紛,應以是否影響被害人作出借款決定為衡量標準。如果行為人借款時的言行沒有影響被害人對行為人償還能力的認知和其借款決定的作出,即使出現借款實際用途與約定用途不符等情況,也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3. 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司法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借款的處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隨意性,通常行為人取得借款之後全部或者大部分用於揮霍、從事非法活動等,或者直接攜款潛逃,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4. 行為人的事後表現。行為人事後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標誌之一。在借貸糾紛中,具有還款誠意的行為人通常會積極承認債務、作出還款承諾並進行相應的努力,即使不能按期歸還也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如果行為人事後採用各種方式進行逃避,或者採用推諉、哄騙等方法拖延,甚至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絡,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1. 行為人有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償還能力的有無是債權人作出是否借款決定的最重要依據,可以分別三種不同情況:首先,行為人具有完全償還能力。如果行為人自始至終都具有償還能力,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向對方借款,但沒有任何履行義務的行為,應當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如果行為人償還了部分借款,而其餘未償還部分是由於不可抗力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應當認定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其次,行為人具有部分償還能力。在此種情形下,如果行為人有積極準備還款的行為,例如將借款用於投資經營,即使最後未能全部還款,也應認定為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最後,行為人無償還能力。行為人從借款到案發一直沒有還款能力也沒有還款行為,卻依然矇蔽對方,應當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2. 行為人是否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借為名的詐騙罪行為人必然會向被害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較為常見的表現形式主要為假冒身份、使用偽造印章、虛構財產狀況、提供虛假擔保等,通常贓款的去向與被告人所聲稱的用途截然不同,司法實踐中也經常以此為依據來認定行為人有無非法佔有目的。然而由於社會生活的變化性和多元性,借貸糾紛債務人事先說明的借款用途與實際用途不一致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在民事法律關係中苛求兩者完全相同並不現實。是否能夠認為只要借款約定用途與實際用途不同,即符合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特徵(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從而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答案是否定的,因為那樣勢必會導致刑法打擊範圍的不當擴大。我們認為,詐騙犯罪對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程度要求應當高於借貸糾紛,應以是否影響被害人作出借款決定為衡量標準。如果行為人借款時的言行沒有影響被害人對行為人償還能力的認知和其借款決定的作出,即使出現借款實際用途與約定用途不符等情況,也不能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詐騙犯罪非法佔有目的的具體認定
3. 行為人對財物的處置。無論是何種形式的詐騙犯罪,行為人的目標均直接指向財物,意圖將他人的財物變為“己有”。因此,行為人取得財物之後的處置情況最能體現其主觀意圖,以此作為基礎進行司法推定也最為切實可靠。以借為名的詐騙行為人對借款的處置往往具有急切性和隨意性,通常行為人取得借款之後全部或者大部分用於揮霍、從事非法活動等,或者直接攜款潛逃,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4. 行為人的事後表現。行為人事後的態度,也是推定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標誌之一。在借貸糾紛中,具有還款誠意的行為人通常會積極承認債務、作出還款承諾並進行相應的努力,即使不能按期歸還也是因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困難。如果行為人事後採用各種方式進行逃避,或者採用推諉、哄騙等方法拖延,甚至故意切斷和被害人的聯絡,應當認定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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