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詐騙罪 和借貸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範疇,兩者在責任主體、侵犯客體等諸多方面都有差異,存在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 1.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
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如何認定
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詐騙罪和借貸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範疇,兩者在責任主體、侵犯客體等諸多方面都有差異,存在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
1.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最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是以借為名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詐騙罪與其他刑事犯罪一樣,遵循嚴格的責任自負原則,如果行為人死亡則沒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借貸糾紛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義務主體可以因為債務承擔、繼承或者擔保等法律事件發生變化,實際借款人和還款義務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實際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還款義務人。
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2.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犯罪,其侵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借貸糾紛系因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款而引發,僅僅是民事違法行為,其侵犯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詐騙罪。
3.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
雖然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詐騙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般認為,詐騙罪應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糾紛中,債務人可能由於客觀原因或者其他事宜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然而由於社會生活紛繁複雜,犯罪行為千變萬化,在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往往存在許多相似之處,難以分辨,例如借貸雙方均有關於借款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均有關於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的約定等,我們認為,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區分兩者的關鍵點即為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詐騙罪和借貸糾紛屬於不同的法律調整範疇,兩者在責任主體、侵犯客體等諸多方面都有差異,存在罪與非罪的本質區別。
1.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
詐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最終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也是以借為名實施詐騙犯罪的行為人。詐騙罪與其他刑事犯罪一樣,遵循嚴格的責任自負原則,如果行為人死亡則沒有必要再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借貸糾紛作為一種民事法律關係,義務主體可以因為債務承擔、繼承或者擔保等法律事件發生變化,實際借款人和還款義務人可以不一致,即使在實際借款人死亡的情形下可能仍然存在還款義務人。
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2.行為侵犯的客體不同
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犯罪,其侵犯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借貸糾紛系因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款而引發,僅僅是民事違法行為,其侵犯的是債權人的合法債權,社會危害性遠遠小於詐騙罪。
3.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同
雖然刑法條文沒有明確規定詐騙罪要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但是理論界和實務界一般認為,詐騙罪應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民間借貸糾紛中,債務人可能由於客觀原因或者其他事宜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但主觀上並不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以借為名的詐騙犯罪與借貸糾紛的區別
然而由於社會生活紛繁複雜,犯罪行為千變萬化,在司法實踐中以借為名的詐騙罪與借貸糾紛往往存在許多相似之處,難以分辨,例如借貸雙方均有關於借款的口頭或書面協議,均有關於借款利息和還款期限的約定等,我們認為,兩者的本質區別在於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區分兩者的關鍵點即為行為人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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