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處理 非法經營 罪時的司法依據 1.《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
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經營罪的刑法條文規定
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經營罪時的司法依據
1.《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經營罪時的司法依據
?2.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3.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經營罪時的司法依據
4.《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之“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分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1.《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本解釋第1條至第10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225條第3款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經營罪時的司法依據
?2.依據該司法解釋第12條的規定,個人經營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至3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法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3.該司法解釋第13條規定,單位經營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經營數額在50萬元至100萬元以上的,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至30萬元以上的,經營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0張(盒)以上的,屬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司法實踐中處理非法經營罪時的司法依據
4.《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之“七十、非法經營案(刑法第225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複製、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5萬元以上的;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分或者期刊15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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