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一.概念: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
食品衛生罪在司法實踐中會判多少年?
來源: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 編輯:張智勇律師(重慶市律師協會刑事委員會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一.概念: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物件(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一律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據行為特徵,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二.構成特徵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頒佈了一系列關於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建立起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脅,因而,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認定這種行為,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摻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銷售的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並且其行為可能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卻對此危害結果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並非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作為犯罪目的積極追求,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罪。因此,在認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刑事知名律師張智勇釋義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一.概念:
本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故意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不僅指行為方式(生產、銷售)選擇,也包括犯罪物件(有毒、有害食品)選擇。在司法實踐中,不能簡單地一律定為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要根據行為特徵,確定犯罪罪名,如生產有毒食品罪、生產有害食品罪、銷售有害食品罪等。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二.構成特徵
客體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頒佈了一系列關於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建立起對食品衛生的管理制度。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就是對這一制度的侵犯;同時,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無疑會對消費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很大威脅,因而,這種行為也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利。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在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為。
所謂食品,是指各種供人食用或者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傳統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本罪屬行為犯,行為人只要實施了上述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危害後果,即構成既遂。“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是指無任何營養價值,根本不能食用,對人體具有生理毒性,食用後會引起不良反應,損害肌體健康的不能食用的原料。
認定這種行為,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生產、銷售假藥罪在司法實踐中的認定
主體方面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任何單位以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既包括合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也包括非法的食品生產者、銷售者。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一般是出於獲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摻入食品中的是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明知其銷售的是摻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並且其行為可能會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卻對此危害結果採取放任的心理態度,但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並非行為人的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對其結果作為犯罪目的積極追求,則構成其他性質的罪。因此,在認定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時,要注意查明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明知”。
本罪的犯罪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但犯罪目的不是本罪的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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