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騙卡型”透支。 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如偽造身份證、私刻公章、偽造保函、偽造證明等手段,騙取髮卡人的信任,從而領取並持有信用卡,然後進行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偽造申領檔案,因此可以推斷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惡意透支目的。…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如何認定
1、“騙卡型”透支。
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如偽造身份證、私刻公章、偽造保函、偽造證明等手段,騙取髮卡人的信任,從而領取並持有信用卡,然後進行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偽造申領檔案,因此可以推斷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惡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後,髮卡人憑其所記載的持卡人資訊催收透支款項時發現上當受騙,但損失已經無法換回。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2、“黑卡” 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利用無效真卡異地鉅額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額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髮卡行列入止付名單而成為“黑卡”,但從髮卡人發出止付通知到異地特約商戶和銀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技術漏洞,異地透支取現或購物,大肆作案。
3、“積少成多型”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進行惡意透支。持卡人短時間內在不同的特約商戶、網點頻繁領取或消費無需髮卡人特別授權的最高金額,積少成多,導致鉅額透支後逃匿,致使銀行無法追回透支款。這種行為方式的特點,表面上符合法律、規章的規定,實則隱瞞事實真相,掩人耳目,本質在於欺騙髮卡人,達到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我國銀行結算系統結算手段還比較落後,無法及時發現透支賬戶,而信用卡的重複使用性和各特約商戶之間的獨立性,決定了特約商戶在受理限額內交易時只能鑑別信用卡和簽字是否真實有效而對持卡人的守約信譽和交易次數無法鑑別,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技術缺陷,透過在限額內重複使用達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4、“私相授受型”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與他人合夥利用真卡異地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單獨惡意透支,無論利用有效卡還是無效卡都易被查獲,於是不法分子採取所謂“私相授受”的結伴方式惡意透支。具體表現為,合法持卡人將信用卡交與同夥,由同夥在外地瘋狂購物消費,大肆惡意透支。當籤購賬單寄達合法持卡人時,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沒有異地消費的證明,向髮卡人報稱賬項出錯,拒絕承擔該筆費用。由於憑藉真卡異地購物時賬單簽名與卡上記錄相符,髮卡人較難查到合法持卡人與他人竄通惡意透支的依據。因此,這種惡意透支的手段比較狡猾,危害較大。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5、“交叉投保型”透支。
交叉投保,是指持卡人與擔保人採取交叉投保,多頭透支的形式有預謀地非法佔有髮卡人的資金。例如,甲為乙擔保,乙為丙擔保,丙為甲擔保,二者分別向不同的髮卡人申領信用卡,然後突出性反覆透支,攜款潛逃,或者秘密轉移資金。準確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還應當把該罪行為與信用卡透支民事糾紛加以嚴格區分,避免造成冤假錯案。筆者認為,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按照普通經濟糾紛處理:(1)因信用卡或者與身份證一起丟失,為經濟損失的承擔問題而發生的的糾紛;(2)因髮卡人規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法律、規章的規定,持卡人透支後不願接受該利率支付而引發的糾紛;(3)因髮卡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持卡人掛失後對被他人透支的款項不願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糾紛;(4)發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環節中,因其他有關事項而引起的糾紛。有些是因為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催收不還,例如持卡人因未能及時收到髮卡人的透支通知而造成的拖欠;持卡人因暫時資金週轉不靈在透支後無法按時歸還;因不可抗力暫時喪失償還能力,等等。
6.“拆東牆補西牆型”透支。
持卡人在向多家銀行申領到信用卡後,一人持有多張信用卡,透支後,採取以“拆東牆補西牆型”的方式,靠新透支償還舊透支,以至於透支額愈來愈大,使其最終無力償還。
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弄虛作假,如偽造身份證、私刻公章、偽造保函、偽造證明等手段,騙取髮卡人的信任,從而領取並持有信用卡,然後進行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偽造申領檔案,因此可以推斷持卡人具有初始的惡意透支目的。在持卡人大量透支後,髮卡人憑其所記載的持卡人資訊催收透支款項時發現上當受騙,但損失已經無法換回。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2、“黑卡” 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利用無效真卡異地鉅額透支。有些持卡人因超額使用等原因,信用卡已被髮卡行列入止付名單而成為“黑卡”,但從髮卡人發出止付通知到異地特約商戶和銀行接到止付通知之間有一定的時間差,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技術漏洞,異地透支取現或購物,大肆作案。
3、“積少成多型”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有效真卡進行惡意透支。持卡人短時間內在不同的特約商戶、網點頻繁領取或消費無需髮卡人特別授權的最高金額,積少成多,導致鉅額透支後逃匿,致使銀行無法追回透支款。這種行為方式的特點,表面上符合法律、規章的規定,實則隱瞞事實真相,掩人耳目,本質在於欺騙髮卡人,達到非法佔有資金的目的。我國銀行結算系統結算手段還比較落後,無法及時發現透支賬戶,而信用卡的重複使用性和各特約商戶之間的獨立性,決定了特約商戶在受理限額內交易時只能鑑別信用卡和簽字是否真實有效而對持卡人的守約信譽和交易次數無法鑑別,不法分子利用這一技術缺陷,透過在限額內重複使用達到大量透支的目的。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4、“私相授受型”透支。
即合法持卡人與他人合夥利用真卡異地惡意透支。由於持卡人單獨惡意透支,無論利用有效卡還是無效卡都易被查獲,於是不法分子採取所謂“私相授受”的結伴方式惡意透支。具體表現為,合法持卡人將信用卡交與同夥,由同夥在外地瘋狂購物消費,大肆惡意透支。當籤購賬單寄達合法持卡人時,合法持卡人提出本人沒有異地消費的證明,向髮卡人報稱賬項出錯,拒絕承擔該筆費用。由於憑藉真卡異地購物時賬單簽名與卡上記錄相符,髮卡人較難查到合法持卡人與他人竄通惡意透支的依據。因此,這種惡意透支的手段比較狡猾,危害較大。
信用卡詐騙罪中惡意透支行為的具體表現
5、“交叉投保型”透支。
交叉投保,是指持卡人與擔保人採取交叉投保,多頭透支的形式有預謀地非法佔有髮卡人的資金。例如,甲為乙擔保,乙為丙擔保,丙為甲擔保,二者分別向不同的髮卡人申領信用卡,然後突出性反覆透支,攜款潛逃,或者秘密轉移資金。準確確定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的行為,還應當把該罪行為與信用卡透支民事糾紛加以嚴格區分,避免造成冤假錯案。筆者認為,以下幾種情況應當按照普通經濟糾紛處理:(1)因信用卡或者與身份證一起丟失,為經濟損失的承擔問題而發生的的糾紛;(2)因髮卡人規定的透支利率不符合法律、規章的規定,持卡人透支後不願接受該利率支付而引發的糾紛;(3)因髮卡人管理制度存在漏洞,持卡人掛失後對被他人透支的款項不願承擔賠償責任而產生的糾紛;(4)發生在信用卡管理、使用環節中,因其他有關事項而引起的糾紛。有些是因為非主觀原因導致的催收不還,例如持卡人因未能及時收到髮卡人的透支通知而造成的拖欠;持卡人因暫時資金週轉不靈在透支後無法按時歸還;因不可抗力暫時喪失償還能力,等等。
6.“拆東牆補西牆型”透支。
持卡人在向多家銀行申領到信用卡後,一人持有多張信用卡,透支後,採取以“拆東牆補西牆型”的方式,靠新透支償還舊透支,以至於透支額愈來愈大,使其最終無力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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