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 詐騙罪 和詐騙罪的區分認定 一。罪名定義及共同點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 合同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如何認定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分認定
一。罪名定義及共同點
根據刑法第266條之規定,詐騙罪是指“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而第224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係,是普通法與特別法的關係,是包容競合的法條競合關係,因此二者有許多共同點:諸如二者都是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主觀上都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故意;都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騙取了公私財物等。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分認定
?二,二罪的區別:
1、在侵犯客體上,詐騙罪只侵犯了公私財產的所有權,是簡單客體,而合同詐騙罪除了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外,還侵犯了市場交易秩序和國家合同管理制度,因此侵犯的是複雜客體,這也是為什麼詐騙罪屬於侵犯財產的犯罪,而合同詐騙屬於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原因所在。
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詐騙罪和詐騙罪的區分認定
三.二罪的區別之犯罪客觀方面:
詐騙罪主要表現在行為人採取欺騙的行為,使受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而交付財產。詐騙罪的手段多種多樣,不限於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而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財物的行為。因此合同詐騙罪的手段僅限於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騙取公私財物。
四.區分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關鍵:
在於詐騙行為是否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的形式騙取公私財物或者財產性利益。或者說,是否是以合同這種交易的形式為名進行的,只要正確地把握什麼是“合同”,那麼二者的界限就很明顯了。
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應限定為符合合同法意義上的“合同”,而不能僅以有合同出現就定合同詐騙罪,該“合同”必須是真正意義上的合同。所謂真正的合同必須要符合合同法第9條規定的合同基本條款,包括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及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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