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能取保候審嗎?

聚眾鬥毆罪 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 故意傷害罪 ; 故意殺人罪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

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能取保候審嗎?

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一、刑法基本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二、《獄內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第二條  監獄發現罪犯有下列犯罪情形的,應當立案偵查:
(二十二) 聚眾鬥毆,情節嚴重的。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論處(聚眾鬥毆案)。
第三條  情節、後果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重大案件:
(十)十人以上聚眾鬥毆或者聚眾鬥毆致三名以上罪犯重傷的。
第四條  情節惡劣、後果特別嚴重的下列案件,列為特別重大案件:
(二)案件中一次殺死二名以上罪犯,或者重傷四名以上罪犯,或者殺害監獄警察、武裝警察、工人及其家屬的。
聚眾鬥毆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有哪些
三、最高法研究室《關於對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 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答覆》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
你院蘇高法[2004]296號《關於對聚眾鬥毆案件中受傷或死亡的當事人及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能否予以支援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聚眾鬥毆的參加者,無論是否首要分子,均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產生傷害他人以及自己被他人的行為傷害的後果,其仍然參加聚眾鬥毆的,應當自行承擔相應的刑事和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參加聚眾鬥毆,造成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行為性質發生變化,應認定為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聚眾鬥毆中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既是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的受害人,又是聚眾鬥毆犯罪的行為人。對於參加聚眾鬥毆受重傷或者死亡的人或其家屬提出的民事賠償請求,依法應予支援,並適用混合過錯責任原則。
四、《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三)關於農村惡勢力犯罪案件
修訂後的刑法將原“流氓罪”分解為若干罪名,分別規定了相應的刑罰,更有利於打擊此類犯罪,也便於實踐中操作。對實施多種原刑法規定的“流氓”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照修訂後刑法的罪名分別定罪量刑,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理。對於團伙成員相對固定,以暴力、威脅手段稱霸一方,欺壓百姓,採取收取“保護費”、代人強行收債、違規強行承包等手段,公然與政府對抗的,應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處理;其中,又有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行為的,按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五)關於村民群體械鬥案件
處理此類案件要十分注意政策界限。案件經審理並提出處理意見後,要徵求當地黨委和有關部門的意見。既要嚴格依法辦事,又要做好耐心細緻的解釋工作,把處理案件與根治械鬥發生的原因結合起來,防止發生意外和出現新的矛盾衝突。
要查清事實,分清責任,正確適用刑罰。處理的重點應是械鬥的組織者、策劃者和實施犯罪的骨幹分子。一般來說,械鬥的組織者和策劃者,應對組織、策劃的犯罪承擔全部責任;直接實施犯罪行為的,應對其實施的犯罪行為負責。要注意縮小打擊面,擴大教育面。對積極參與犯罪的從犯,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符合緩刑條件的,應當適用緩刑;對被煽動、欺騙、裹挾而參與械鬥,情節較輕,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要注意做好被害人的工作。對因參與械鬥而受傷的被害人,也應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質;對因受害造成生產、生活上困難的,要協助有關部門解決好,努力依法做好善後工作,消除對立情緒,根除伺機再度報復的潛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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