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是否完成的認定,假冒商標罪未完成的能取保候審?

銷售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罪銷售是否完成的認定 第一,行為人收取了購買者的定金並已將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交付給購買者,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能否認定銷售行為已經完成? 雖然對於已交付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情況,學者們多認為…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是否完成的認定,假冒商標罪未完成的能取保候審?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銷售是否完成的認定
第一,行為人收取了購買者的定金並已將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交付給購買者,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能否認定銷售行為已經完成?
雖然對於已交付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但購買者尚未支付貨款的情況,學者們多認為屬於銷售行為的未完成形態,對這種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未完成欠妥當。
因為,雖然行為人還沒有收取全部貨款,但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已經交付給購買者的事實就意味著該行為對法益已經造成了實質的侵害,同時就本罪懲治的重點而言,並非是行為人主觀上謀取非法經濟利益的意圖,因而應當將上述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完成。
第二,購買者與銷售者已達成購銷協議並支付了貨款但尚未提貨的,能否認定銷售者已完成了銷售行為?
答案應是肯定的。因為,從銷售一方來看,既然商品已經有了買主,又收取了貨款,那麼其銷售的目的就已經實現;
從購買一方來看,雖然該種情況下,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所有權往往還沒有轉移給購買者,但畢竟購買者已經擁有了提取該批商品的權利;
從法益受損害的程度上看,該種情況中銷售的主體活動已經完成,其對法益已經造成了實質的現實的損害,與已經完成了交付貨物、收取貨款兩個環節的典型的銷售完成行為對法益的損害沒有本質的不同。
因而將該種情況認定為銷售行為的完成是妥當的。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