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 假冒註冊商標 的商品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是依據人大常委會1993年2月22日《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而設立的一個新罪名。這次《刑法》修訂確立了這一罪名。但有一個重要變化,即將《決定》所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改為“…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與假冒商標罪的相關說明,能夠取保候審嗎?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相關說明
一、本罪是依據人大常委會1993年2月22日《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而設立的一個新罪名。這次《刑法》修訂確立了這一罪名。但有一個重要變化,即將《決定》所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改為“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以銷售額論罪而不再以違法所得論罪。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明知”是假冒商標產品而故意進行銷售,過失或者疏忽大意而導致銷售這類產品的,不能認定為本罪。但間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該產品可能系假冒商標的產品,仍不作了解不問不聞採取放任的態度進行銷售,仍可以認定為構成本罪。
三、關於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起點,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一般由“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確定一個幅度,再由各省市高階法院和檢察院依據當地經濟情況研究確定。
四、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以違法所得認定的,可以參考:“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數額較大”的起點是:單位獲利2萬元、個人獲利5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是:單位獲利5萬元、個人獲利1萬元以上。在量刑時,不但要看數額標準,同時要注意侵犯商標客體造成的後果、主觀上是否屢教不改、所銷商品是否對消費者及工農業生產帶來危害等,綜合進行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一、本罪是依據人大常委會1993年2月22日《關於懲治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而設立的一個新罪名。這次《刑法》修訂確立了這一罪名。但有一個重要變化,即將《決定》所規定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改為“銷售金額數額較大”。以銷售額論罪而不再以違法所得論罪。
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無論是企事業單位還是個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明知”是假冒商標產品而故意進行銷售,過失或者疏忽大意而導致銷售這類產品的,不能認定為本罪。但間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該產品可能系假冒商標的產品,仍不作了解不問不聞採取放任的態度進行銷售,仍可以認定為構成本罪。
三、關於銷售金額“數額較大”和“數額巨大”的起點,法律並無明確規定,一般由“兩高”在司法解釋中確定一個幅度,再由各省市高階法院和檢察院依據當地經濟情況研究確定。
四、原《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假冒註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定》的立案標準是以違法所得認定的,可以參考:“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違法所得數額2萬元以上的。”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數額較大”的起點是:單位獲利2萬元、個人獲利5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是:單位獲利5萬元、個人獲利1萬元以上。在量刑時,不但要看數額標準,同時要注意侵犯商標客體造成的後果、主觀上是否屢教不改、所銷商品是否對消費者及工農業生產帶來危害等,綜合進行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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