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註冊商標 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1.犯罪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法人。但如果清算組成員與公司、企業相勾結共同實施本條規定的行為,也應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2.公司、企業在清算時,有隱匿財…
假冒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能夠取保候審?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1.犯罪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法人。但如果清算組成員與公司、企業相勾結共同實施本條規定的行為,也應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2.公司、企業在清算時,有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公司、企業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財產予以轉移、隱藏。公司、企業的財產既包括資金,也包括工具、裝置、產品、貨物等各種財物。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是指公司、企業在製作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時,故意採取隱瞞或者欺騙等方法,對資產負債或者財產清單進行虛報,以達到逃避公司、企業債務的目的。虛報公司、企業的財產,有時可能採用少報、低報的手段,故意隱瞞或者縮小公司、企業實際財產的數額;有時也可能採取誇大的手段,多報公司、企業的實際資產,如將公司、企業的廠房、裝置、產品的實際價值高估高報,用以抵消或者償還債務;也有的對公司、企業現有債務狀況進行誇張或不實記載等。
總之,隱匿財產、虛報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使少數股東、債權人在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或者清償公司、企業債務時優於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分得財產或者得到抵償。其後果將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是指在清算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公司、企業的財產,這樣的結果,會造成公司、企業所欠債務不能履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3.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才構成犯罪。
“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指由於公司、企業的上述行為,使本應得到償還的債權人的鉅額債務無法得到償還等等;
這裡所說的“嚴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嚴重損害實際債權人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主要是指由於公司、企業的上述行為造成公司、企業長期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國家鉅額稅款得不到清償等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1.犯罪主體在一般情況下,是進行清算的公司企業法人。但如果清算組成員與公司、企業相勾結共同實施本條規定的行為,也應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2.公司、企業在清算時,有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公司、企業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企業財產的行為。“隱匿財產”,是指將公司、企業財產予以轉移、隱藏。公司、企業的財產既包括資金,也包括工具、裝置、產品、貨物等各種財物。
“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是指公司、企業在製作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時,故意採取隱瞞或者欺騙等方法,對資產負債或者財產清單進行虛報,以達到逃避公司、企業債務的目的。虛報公司、企業的財產,有時可能採用少報、低報的手段,故意隱瞞或者縮小公司、企業實際財產的數額;有時也可能採取誇大的手段,多報公司、企業的實際資產,如將公司、企業的廠房、裝置、產品的實際價值高估高報,用以抵消或者償還債務;也有的對公司、企業現有債務狀況進行誇張或不實記載等。
總之,隱匿財產、虛報財產的目的是為了逃避公司、企業的債務,或者使少數股東、債權人在分配公司、企業財產或者清償公司、企業債務時優於其他股東或者債權人分得財產或者得到抵償。其後果將損害債權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是指在清算過程中,違反法律規定,在清償債務之前,就分配公司、企業的財產,這樣的結果,會造成公司、企業所欠債務不能履行,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的認定
3.行為人的這種行為嚴重損害債權人或其他人利益的,才構成犯罪。
“嚴重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是指由於公司、企業的上述行為,使本應得到償還的債權人的鉅額債務無法得到償還等等;
這裡所說的“嚴重損害其他人的利益”,是指嚴重損害實際債權人利益以外的其他人的利益,主要是指由於公司、企業的上述行為造成公司、企業長期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國家鉅額稅款得不到清償等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都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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