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汙罪如何認定及犯罪構成刑法條文規定

貪汙罪 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概念: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汙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

貪汙罪如何認定及犯罪構成刑法條文規定




貪汙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1. 概念:
貪汙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
貪汙罪屬於一種嚴重的經濟犯罪,不僅損害了黨和國家的形象,阻礙了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程序,同時還降低了黨政機關的工作效率,造成整個社會的信任危機。
貪汙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二.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一般來說,貪汙罪的物件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另外,依本法第271條第2款的規定,非國有單位的財物,是指非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所有的財物。
2.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行為。這是貪汙罪區別於盜竊、詐騙、搶奪等侵犯財產罪的重要特徵。
貪汙手段多種多樣,但歸納起來不外乎是採取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
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盜竊、騙取之外,其他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方法:
(1)內外勾結,迂迴貪汙。(2)公款私存、私貸坐吃利息。(3)利用回扣非法佔有公款。(4)利用合同非法佔有公款。(5)間接貪汙。(6)佔有應交單位的勞務收入。(7)利用新技術手段進行貪汙。
貪汙罪的概念及犯罪構成
3.主體要件
貪汙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汙罪的主體包括以下兩種人: 
(1)國家工作人員
(2)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並具有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犯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而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目的,既可以是行為人企圖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永久地佔為己有,也可以是行為人希望將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非法獲取後轉送他人。另外,貪汙罪不以特定的犯罪動機為其主觀方面的必備要素,只要行為人故意實施了利用職務之便非法佔有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動機,均可構成貪汙罪。
以上四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才有可能構成貪汙罪。如果貪汙數額較小,情節輕微的,一般也不以貪汙罪論處,而給以黨紀、政紀處分。根據本法第383條之規定,貪汙公共財物數額不滿5千元,但情節較重,而且符合上述四個要件,構成貪汙罪。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