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買賣製毒物品罪的規定,能夠取保候審嗎?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規定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原料,又是製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劑。《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列舉了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確規定在這幾種物品之列。公約還規定,明知用於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銷售上述物品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根據《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種物品實行出口准許證制度。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是指除了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法定審批手續進出口上述物品的以外,其他運輸、攜帶這些物品進出境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是指提煉、分解毒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輔助性配料。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原料本身就是毒品,如提煉海洛因的鴉片、黃皮、嗎啡等,如有非法攜帶進出境或者買賣行為的,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處罰。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規定
?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對於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大”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上述所列數量標準的。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規定
三.本條第二款是對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造毒品所需原料或配劑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他人所需要的原料及配劑是用於製造毒品,但仍然向其提供這種物品的。“提供”是指採用出售、贈送,以物易物等方法將製造毒品所需的原料和配劑交給毒品製造者的行為。“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是指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本條第三款是對單位有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上述物品的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指單位進行非法運輸、攜帶製造毒品所需的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製造毒品所需的物品;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造毒品所需的物品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毒物品的犯罪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和具體執行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是指單位實施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於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和關於製造毒品罪的規定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有機會取保候審。
一.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醉、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罪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既是醫藥和工農業生產原料,又是製造毒品必不可少的配劑。《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公約》中列舉了幾種可用於製造毒品的化學物品,醋酸酐、乙醚都被明確規定在這幾種物品之列。公約還規定,明知用於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銷售上述物品的行為是犯罪行為。根據《關於對三種特殊化學品實行出口准許證管理的通知》,規定對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種物品實行出口准許證制度。本條第一款是關於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犯罪及其刑事處罰的規定。
“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是指除了依照國家規定,經過法定審批手續進出口上述物品的以外,其他運輸、攜帶這些物品進出境的行為都是非法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指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是指提煉、分解毒品使用的原材料及輔助性配料。需要指出的是有些原料本身就是毒品,如提煉海洛因的鴉片、黃皮、嗎啡等,如有非法攜帶進出境或者買賣行為的,應以走私、販賣毒品罪處罰。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規定
?二.根據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解釋規定,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達到下列數量標準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1)麻黃鹼、偽麻黃鹼及其鹽類和單方製劑五千克以上不滿五十千克;麻黃浸膏、麻黃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滿一千千克;
(2)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滿二千千克;
(3)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滿三千千克;
(4)上述原料或者配劑以外其他相當數量的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
對於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量大”是指非法運輸、攜帶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超過上述所列數量標準的。
如何理解我國刑法中對走私製毒物品罪的規定
三.本條第二款是對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造毒品所需原料或配劑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的規定。“明知”是指行為人知道他人所需要的原料及配劑是用於製造毒品,但仍然向其提供這種物品的。“提供”是指採用出售、贈送,以物易物等方法將製造毒品所需的原料和配劑交給毒品製造者的行為。“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是指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本條第三款是對單位有非法運輸、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和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上述物品的行為如何處罰的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指單位進行非法運輸、攜帶製造毒品所需的物品進出境,或者在境內非法買賣製造毒品所需的物品;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造毒品所需的物品的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對非法運輸、攜帶製毒物品、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製毒物品的犯罪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領導人和具體執行者。“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是指單位實施前兩款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關於走私製毒物品罪、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和關於製造毒品罪的規定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因而,只要符合條件的,都有機會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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