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搖撞騙罪與 詐騙罪 兩者都使用騙術,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

如何認定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搖撞騙罪與詐騙罪兩者都使用騙術,可能獲得財產利益,這兩點相同;但是,主觀目的、犯罪手段、財物數額要求和侵犯的客體,均有不同。
 
  招搖撞騙罪,是指為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享有一定的職權,而這種職權是國家和人民賦予的。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是利用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信任而實施的犯罪,勢必損害國家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影響、破壞國家機關正常活動的進行。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
 
  本罪的客觀方面包含兩個基本條件:1.行為人具有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行為。可分兩種情形: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或職稱。二是此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他種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職稱;2.行為人必須有招搖撞騙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既可能由中國公民實施,也可以由外國人實施。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故意的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故意地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而為之;二是故意以所冒充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到處炫耀,進行欺騙。本罪行為人犯罪的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受害人陷於錯誤,騙取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都帶有一個“騙”字,即編造謊言、隱瞞真相、騙取他人信任,而且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也可能是謀求一定的財產利益,這與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一致的。
 
  但兩者又有嚴格的區分,主要表現在犯罪的構成特徵上: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因此規定在現行刑法典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
 
  (2)行為手段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而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進行,由此騙取被害人信任,“自願”交出財物。
 
  (3)行為人犯罪的目的不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招搖撞騙罪行為人的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目的的內容廣泛得多。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不同。招搖撞騙罪的構成對所騙取的財物數額沒有什麼要求,因為此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社會危害性主要表現為對國家機關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影響和破壞;而詐騙罪的構成則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的,才以詐騙罪論處。一般而言,區分兩罪比較容易,但是,如果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騙取財物,則涉及到法條競閤中的互動競合及其法律適用,需認真分析。
 
  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界限的關鍵:當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時,詐騙罪與招搖撞騙罪之間是法條競合的關係,而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適用原則(刑法第266條中“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此時該行為構成招搖撞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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