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變相期貨交易的特徵可以歸納如下: (1)交易集中進行,而非個別、分散協商:實踐中有的意見認為,集中交易是指集中競價交易。該觀點有待進一步商榷。1999年釋出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曾規定,期貨交易實行集中競價…
如何認定以介紹現貨黃金投資為名義,未經批准招攬國內客戶參與境外市場的黃金合約買賣行為
根據《條例》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變相期貨交易的特徵可以歸納如下:
(1)交易集中進行,而非個別、分散協商:實踐中有的意見認為,集中交易是指集中競價交易。該觀點有待進一步商榷。1999年釋出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曾規定,期貨交易實行集中競價,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撮合成交原則進行。而新的《條例》則將交易方式修改為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從《條例》對交易方式的修改可知,集中競價不再是交易方式的要件。因此,按照新規定,涉案交易即便採用報價等非競價方式,也不影響變相期貨交易的認定。
(2)交易物件為標準化合約,即合約由交易一方為了通常和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實際使用時未與對方協商。
(3)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者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交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4)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或稱“逐日盯市”。有關機構或者市場在每日交易
結束後,根據當日結算價計算客戶當日的持倉盈虧。如有持倉虧損必須於下一交易日前補足,否則客戶在手合約會被強制平倉。
(5)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的20%。總之,從本質層面解析,變相期貨交易與現貨買賣的本質區別在於,變相期貨交易中參與者的主要目的不是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套期保值或者從期貨價格變動中獲取投機利益。
(1)交易集中進行,而非個別、分散協商:實踐中有的意見認為,集中交易是指集中競價交易。該觀點有待進一步商榷。1999年釋出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曾規定,期貨交易實行集中競價,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撮合成交原則進行。而新的《條例》則將交易方式修改為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的其他方式。從《條例》對交易方式的修改可知,集中競價不再是交易方式的要件。因此,按照新規定,涉案交易即便採用報價等非競價方式,也不影響變相期貨交易的認定。
(2)交易物件為標準化合約,即合約由交易一方為了通常和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實際使用時未與對方協商。
(3)交易實行保證金制度,交易者應當按照規定標準交納資金,用於結算和保證履約。(4)交易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制度,或稱“逐日盯市”。有關機構或者市場在每日交易
結束後,根據當日結算價計算客戶當日的持倉盈虧。如有持倉虧損必須於下一交易日前補足,否則客戶在手合約會被強制平倉。
(5)保證金收取比例低於合約(或者合同)標的額的20%。總之,從本質層面解析,變相期貨交易與現貨買賣的本質區別在於,變相期貨交易中參與者的主要目的不是轉移商品所有權,而是套期保值或者從期貨價格變動中獲取投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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