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 “歸個人使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此有規定: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
挪用公款罪中“歸個人使用”如何規定的?會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全國人大常委會2002年4月28日《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的解釋》,對此有規定: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於以上法律規定及立法解釋,以下問題值得關注:
如何理解“個人決定”
這裡的個人,應當不侷限於一個人,而是相對於單位、集體而言,“個人決定”應當是指違反了平時的資金決策程式、使用制度。例如為了本單位的資金使用問題,透過個別領導的批准,而違反了通常情況下的領導集體討論體制,亦應當認定為“個人決定”。
(1)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3)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
對於以上法律規定及立法解釋,以下問題值得關注:
如何理解“個人決定”
這裡的個人,應當不侷限於一個人,而是相對於單位、集體而言,“個人決定”應當是指違反了平時的資金決策程式、使用制度。例如為了本單位的資金使用問題,透過個別領導的批准,而違反了通常情況下的領導集體討論體制,亦應當認定為“個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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