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衛生罪犯罪案件中“明知”該如何規定的?會判多少年?

在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要件時,必須把握“明知”的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雖然只對…

食品衛生罪犯罪案件中“明知”該如何規定的?會判多少年?

在認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主觀要件時,必須把握“明知”的要件。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雖然只對銷售行為規定了明知要件,但這不意味著生產行為不需要明知要件。本案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本案犯罪故意中是否“明知”提出異議,一審認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的“明知”和刑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明知”應當有所區別。總則中的“明知”是對犯罪故意成立的總的要求,或者說是所有故意犯罪的一般構成要素,其內容是“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分則中的“明知”,其內容則較為特定。現行刑法分則中約有27個刑法條文含有“明知”的規定,包括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七十條這樣的過失犯罪條文:由此而論,分則中“明知”不能侷限於犯罪故意的認定,還涉及定罪量刑標準等問題。因此,本案中“明知”的認定不應當僅僅指“是否明知召回的乳製品三聚氰胺是否超標”,還包括是否明知召回乳製品在未經合理處理和嚴密檢測的情況下就對外銷售,將會導致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等危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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