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可分為三種: (1)開票者,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分為兩種:一為賺取“手續費”為目的,二為增加進項稅額。 (2)受票者,即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虛開增值稅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如何認定?可以分為哪幾種?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的犯罪主體可分為三種:
(1)開票者,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分為兩種:一為賺取“手續費”為目的,二為增加進項稅額。
(2)受票者,即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分為三種:一是倒買倒賣,二為抵扣稅款,三為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3)介紹者,即介紹、撮合開票者和受票者的單位和個人。
(1)開票者,即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分為兩種:一為賺取“手續費”為目的,二為增加進項稅額。
(2)受票者,即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單位和個人。
分為三種:一是倒買倒賣,二為抵扣稅款,三為用於騙取出口退稅。
(3)介紹者,即介紹、撮合開票者和受票者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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